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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印加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馋猫网站等计算机版权侵权纠纷一审案

作者:未知 原出处: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网 日期: 2006-4-14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渝一中民初字第730号
  
  原告重庆印加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镇红黄路99号C3-17-1。
  法定代表人张巍巍,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京,男,197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版权保护中心干部,住重庆市江北区杨河一村78号国际商会大厦10楼。
  委托代理人林荣华,男,1982年9月3日出生,汉族,重庆市版权保护中心干部,住重庆市江北区杨河一村78号国际商会大厦10楼。
  被告重庆馋猫网站,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五四路赛格尔酒店15楼23号。
  负责人邹志勇,其他情况不详。
  委托代理人黄建武,重庆建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轶,重庆建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博通水利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镇柳荫街81号6层。
  法定代表人江代勇,其他情况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印加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重庆馋猫网站、被告重庆博通水利信息网络有限公司计算机版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印加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06年2月21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印加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印加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610元,本院减半收取1305元,其他诉讼费预收392元,实收192元,共计1505元,由原告重庆印加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 光 明
审 判 员 黎 慧
代理审判员 赵 志 强
二 O O 六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

书 记 员 孙 小 乔

文章页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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