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刚与大足县良茂米业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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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未知
原出处: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网 日期: 2006-4-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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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渝一中民初字第63号
原告张文刚,男,1955年8月27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县人,住重庆市大足县大足石刻艺术博物馆。
委托代理人冯京平,重庆星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足县良茂米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郭起荣,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刚与被告大足县良茂米业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文刚于2006年2月13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文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文刚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291元,本院减半收取1145.5元,其他诉讼费
预收 687元,实收687元,共计1832.5元,由原告张文刚负担。
审 判 长 杨 光 明
审 判 员 黎 慧
代理审判员 赵 志 强
二 O O 六 年 二月 十 三日
书 记 员 孙 小 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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