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福文抢劫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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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未知
原出处: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网 日期: 2006-4-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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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6)渝一中刑初字第9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被告人王福文,男,1975年1月18日出生于重庆市渝北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重庆市渝北区御临镇高洞村4组。2005年8月12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江北区看守所。
辩护人曾祥诚、胥娟,重庆市红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渝检一分院刑诉[2006]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福文犯抢劫罪,于2005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检察员王立、彭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福文及其辩护人曾祥诚、胥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起诉指控:2000年9月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王福文伙同何廷彬(已判刑)、王顺远(另案处理)窜至重庆市江北区江北城保定门23号,采取撬门入室持刀威胁、搜身等手段抢得被害人李红红人民币80元,被告人王福文分得现金25元。
同月19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王福文伙同何廷彬、何廷云、殷世良、张彬(均已判刑)等人窜至重庆市江北区江北城古城墙29号,采取持刀威胁等手段抢得被害人曾光明现金30余元。随后,被告人王福文等人又窜至江北区江北城洗布塘52号,何廷彬撬开房门入室,持刀进行抢劫并将被害人罗辉华刺伤,因被害人罗小兵、罗辉华反抗,被告人王福文等人逃离现场。后王福文分得现金5元。
2005年8月12日被告人王福文在渝北区被公安人员捉获归案。
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人当庭举示证据有:接受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登记表,捉获经过,被害人李红红、曾光明、罗辉华、罗小兵的陈述,同案人何廷彬、何廷云、殷世良、张彬的供述,被告人王福文的供述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福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持刀入户抢劫作案三次,抢得现金100余元,从中分得赃款30余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四)项之规定,犯有抢劫罪,要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福文对起诉指控其犯抢劫罪的主要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但以是受他人邀约参与抢劫,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因害怕而没有参与第三次抢劫和案发后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为由提出辩解,要求对其从轻处罚。其辩护人亦以相同理由提出辩护意见,要求对被告人王福文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一、2000年9月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王福文伙同何廷彬(已判刑)、王顺远(另案处理)窜至重庆市江北区江北城保定门23号,采取撬门入室持刀威胁、搜身等手段抢得被害人李红红人民币80元,被告人王福文分得人民币25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示,并经质证属实的下列证据:
1、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登记表,证实被害人李红红报案称2000年9月8日凌晨3时许,有三名男子撞入江北区江北城保定门23号李家中,持刀威胁李抢走现金80元。
2、被害人李红红陈述,证实2000年9月8日凌晨3时许,李和母亲、儿子在家里睡觉,兄弟在楼下睡觉,感觉面前有人影,并听到有人说不要乱动,不要出声,如果反抗遭刀砍了不负责。发现屋里有二个男青年手里都拿着刀,其中一个问我身上有钱没有,我把身上仅有的80余元钱摸出来,那人夺过去并动手在我身上摸,后两人在屋里四处搜寻财物,没找到东西就叫我带路到我兄弟睡觉的底楼,这时我发现楼梯口还有一人,他们叫我兄弟起来,然后动手四处搜,没找到钱就离开了。他们走后我发现家里两把菜刀也不见了,其中一把是不锈钢刀,门板被人弄松动了,另外电灯线也被他们剪断了。他们有三人,两人在屋里持刀,另一人在外屋。
3、本院(2001)渝一中刑初字第432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与上述事实一致。
4、同案人何廷彬供述,证实2000年9月8日凌晨4点钟左右,何廷彬与王顺远、王福文在保定门23号,何将屋门栓拔开进入室内,见床上有一个30岁和一个50来岁的妇女,何用电筒对着她们,王顺远拿一把菜刀,王福文拿一把半尺长的水果刀让二人交钱并对其殴打,抢得七、八十元钱并威胁其不许吼。后何分给王顺远、王福文各25元,其余的在何身上。
5、被告人王福文供述:2000年9月初的一天凌晨两、三点钟左右,我和何廷彬、王顺远商量好出来找钱。三人从江北城金沙打铁街暂住地出来,走到保定门城墙洞附近,看到一家住户是木门,何说进去偷这家的东西,我和王表示同意。于是何用自备的錾子将木门撬开,进门是厨房,当时王还在厨房拿了一把菜刀,我拿了一把半尺长左右的单刃水果刀,然后三人进入卧室准备偷东西,这时,屋里睡觉的女娃儿醒过来并大声喝问:“是哪个?”何用电筒射到床上,我看到床上躺着一个50余岁和一个30余岁的妇女,何当时就叫对方拿钱出来,妇女说没钱,何就在二人床上找,没找到,何、王二人又威胁两名妇女把钱交出来,30余岁的妇女从身上掏出钱交给何(后才知道有80元钱),何又在该妇女身上摸了一遍没找到钱,后又问她:“楼下还有人没得?”并叫这名妇女带他到楼下去看,何、王二人到楼下去隔了几分钟后才出来,听他们说楼下有一小孩在睡觉,没得钱,然后我们三人一同离开。我们这次抢得80元钱,每人分得25元,余下的买烟一起抽了。我们将刀、錾子等持在手上,对方是看到的。我们离开时将菜刀和水果刀带走了。何、王用语言威胁对方,我没说话也没进卧室,一个人站在卧室门外楼梯口。
二、2000年9月19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王福文伙同何廷彬、何廷云、殷世良、张彬(均已判刑)等人,在重庆市江北区江北城古城墙29号,采取持刀威胁等手段,入户抢得被害人曾光明人民币30余元。被告人王福文分得赃款人民币5元。
随后,被告人王福文又伙同何廷彬、何廷云、殷世良、张彬等人在江北区江北城洗布塘52号,何廷彬撬开房门入室,采取持刀威胁等手段抢劫财物,并将被害人罗辉华刺伤,后因被害人罗小兵、罗辉华反抗,被告人王福文等人逃离现场。
2005年8月12日被告人王福文在渝北区被公安人员捉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示,并经质证属实的下列证据:
1、受理案件表、立案决定书、破案登记表,证实被害人曾光明报案称:2000年9月19日凌晨5时许,江北区江北城古城墙29号住户曾光明准备出门“小便”,刚开门便被四男子持刀逼入屋里,被抢现金40元;被害人罗小兵报案称:2000年9月19日凌晨5时许,有三、四名男子持刀撞入江北区江北城洗布塘52号屋内抢劫,罗小兵、罗辉华与其反抗,罗辉华被砍伤。
2、被害人曾光明陈述,证实2000年9月19日凌晨5时许,起床准备上厕所,刚打开门就有四名男青年手持砍刀把我推进屋,其中一个持砍刀匕着我腰部叫我不准动把钱拿出来,随后从我身上搜走48元,他们又在屋里搜,没找到东西就走了。进屋的有四人,三人带刀一人拿电筒,他们进屋时把灯泡打烂了。我被抢走现金48元。
3、被害人罗辉华陈述,证实2000年9月19日凌晨5时,我听见屋外门响了一下,见有人拿电筒光朝屋里射,便喊抓强盗。刚喊完门被撞开,冲进三名男子,屋外一人放哨,冲在前面那人持刀向我砍来,我用棉被、茶几抵挡,我左上臂被砍了一刀。我哥罗小兵从里屋冲出来用铁水管朝他们乱打,对方三人也挥刀与我们对峙,他们退出第二道门时,恶言威胁我们把钱拿出来,大约对峙了二十分钟,他们就跑了,我们赶紧打110报警。
4、被害人罗小兵陈述,证实2000年9月19日凌晨5时许,我和女友在里屋睡觉,听见房门猛然一声巨响,又听见外屋我兄弟罗辉华的惊叫声,我下床提了一根水管出去,看见有四个强盗,其中有个拿了一把西瓜刀,我持水管和他们对打,之后他们退出门外还叫我们把钱拿出来,要不用火药枪打死我们。我和他们对峙大约20分钟,这时路上有人上班路过,他们才离开。
5、本院(2001)渝一中刑初字第432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与上述事实一致。
6、同案人何廷彬证词,证实2000年9月19日凌晨3时许,我与何廷云、张彬、王福文、王顺远、殷世良六人到古城墙准备找地方盗窃时,看到一老年男子开门出来,我们几个人把他堵回屋去,殷世良威胁老头说:“把钱拿出来。”该老头说:“我都是担渣渣的没得啥子钱。”他可能看到我们人多被吓住了,就从身上摸出一把零钱,全是5元、2元、1元面额的,递给殷世良说:“我只有这十几、二十块钱,你们拿去嘛。”王顺远和殷世良各拿了一个苹果吃,我们在床上翻找了一遍,没找到钱和值钱的东西就走了。殷世良带了一把半尺左右的水果刀,王顺远带一把尺余长的西瓜刀,张彬拿一把三角刀,我有一根铁钻子和一把手电筒,但都没有拿出来。我们六人在古城墙抢得30余元后,于当日凌晨5时许,又来到洗布塘52号,我用钻子撬开木门,我和王顺远、殷世良进入厨房,王用脚踢开第二道门,殷和王顺远进入里屋,房内事主发现了,事主是一名30来岁的男子,他用毯子向殷世良挥过来,殷用刀划伤了他。另一名30多岁的男子持一根铁棒出来,我们就退出屋外。王顺远对事主说吼啥子吼,今天不拿钱不得行。但事主仍持铁棒并叫另一个拿菜刀,在门口守着,我们没办法只好走了。
7、同案人何廷云、殷世良、张彬证词与何廷彬证词一致,证实被告人王福文参与了上述两次作案。
8、被告人王福文供述:2000年9月19日的凌晨三、四点钟,我、何廷彬、何廷云、殷世良、张彬、王顺远六人相约出去偷东西,我们来到江北城古城墙附近一住户门前,正遇到屋主开门出来,殷世良走在最前面,就将屋主一个50多岁的老头推进屋去,我们几人也跟着拥进室内,殷世良就叫该老头:“把钱拿出来”,当时老头好象说“没得钱,我都是担渣渣的”,当时王顺远、殷世良等人就在床上翻找,确实没得钱,也没找到值钱的东西,我们又叫老头“把钱拿出来”,那老头就从身上衣服包内摸了一把零钱出来,我看到全是5元、2元及1元的零钱递给殷世良并说只有这点钱,我们看他确实没有钱就叫他各人睡觉,我们就走了。后来听何廷彬说只有30元,他给我们每人分5元钱。这次何廷彬仍带了一根錾子,殷世良、王顺远、张彬几人拿了一把西瓜刀、一把水果刀、一把三角刀,殷世良用刀对着老人的腰部威胁他把钱拿出来。
抢劫老头后到上横街中山陵一住户,何廷彬、殷世良把那住户门踢开,何廷彬、殷世良、王顺远进屋,我和张彬、何廷云在外望风,我听到里面吼起来,一会儿他们三人跑出来,站在外面和对方吵,对方有两个男子,何廷彬威胁对方,双方相峙了一阵,后有人路过我们才走。这次未抢到钱。
9、捉获经过,证明2005年8月12日,渝北区公安分局民警根据举报线索,在渝北区御临镇高洞村4组将王福文捉获归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福文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伙同他人入户抢劫作案三次,其中未遂一次,劫得人民币110余元,分得赃款30余元,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处罚。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起诉指控被告人王福文犯抢劫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
被告人王福文及其辩护人提出王福文未参与第三次抢劫和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的辩解、辩护理由,经查,被告人王福文参与第三次抢劫的事实有同案人何廷彬、何廷云、殷世良、张彬等人证词证实王福文参与了该次抢劫,且被告人王福文在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供述均证实其参与了该次抢劫,故对被告人王福文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该辩解、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王福文及其辩护人提出,案发后王福文认罪态度好,要求从轻处罚的辩解、辩护意见成立,可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及该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福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二、未退赃款人民币30元予以继续追缴并发还被害人。
(以上款项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5年8月12日起至2018年8月1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谢鹤楼
代理审判员 李重綦
代理审判员 钟宇斐
二○○六 年 一 月 十八 日
书 记 员 吕剑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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