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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代平抢劫一案

作者:未知 原出处: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网 日期: 2006-4-14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4)渝一中刑初字第474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被告人赵代平,男,1971年2月25日出生于四川省岳池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四川省岳池县孔镇武圣宫村3组。1994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1995年3月刑满释放。2004年7月5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南岸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梁长荣,重庆欣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重检一分院刑诉[2004]4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代平犯抢劫罪,于2004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检察员贺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代平及其辩护人张智勇、梁长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起诉指控:2000年10月1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赵代平窜至本市南岸区黄桷垭镇正街154号被害人詹志勇与段明成夫妇住宅,翻窗进入詹志勇卧室,持刀威胁詹志勇叫其拿钱,詹志勇在反抗中被赵代平用刀刺伤,其丈夫段明成闻声赶来救助,被赵代平猛刺胸部等处数刀,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段明成因被刺破心脏和右肺致失血性休克死亡;詹志勇被刺伤右胸部及右背部致外伤性血气胸,其损伤程度属轻伤。
2004年6月28日8时许,公安机关在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望河旅馆内将被告人赵代平抓获。
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人当庭举示的证据有:被告人赵代平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詹某某、詹某、王某某、段某某、邓某某、杜某某、文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制作的段明成尸体检验鉴定书,重庆市法医学会制作的詹志勇伤情鉴定书,重庆市公安局制作的指纹鉴定书,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照片等。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代平入室抢劫财物,且抢劫中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五)项之规定,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赵代平对起诉指控其犯抢劫罪的事实予以否认,以其案发时在浙江省温岭市大溪镇,不在重庆,从未去过本市南岸区黄桷桠镇为由提出辩解,要求对其宣告无罪。
其辩护人以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代平犯抢劫罪证据不足提出辩护意见,要求对被告人赵代平宣告无罪。并举示了证人杨小华2004年10月27日证言,证明赵代平夫妻吵架,其妻梁厚群斗气到浙江省温岭市大溪镇杨小华家中,后赵代平到其家中接梁回家带小孩,即赵代平2000年10月至11月期间,在浙江省温岭市大溪镇杨小华家中居住,不具有作案时间。
经审理查明,2000年10月1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赵代平到本市南岸区黄桷垭镇正街154号,采取爬墙、翻窗等手段进入被害人段明成、詹志勇夫妇住宅。赵代平在詹志勇卧室,持刀威胁詹志勇叫其拿钱,詹志勇在反抗中被赵代平用刀刺伤,其丈夫段明成闻声赶来救助,亦被赵代平刺伤胸部等处,后被告人赵代平逃离现场。被害人段明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段明成因被刺破心脏、右肺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被害人詹志勇被刺伤右胸部、右背部致外伤性血气胸,其损伤程度属轻伤。
2004年6月28日,被告人赵代平在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望河旅馆内被公安人员抓获。后经被害人詹志勇辨认,确认赵代平是本案被告人。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示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刑事案件立案、破案报告表,证实2000年10月11日凌晨3时许,南岸区黄桷桠镇正街154号被害人詹志勇与段明成夫妇住宅发生抢劫,詹志勇在反抗中被人用刀刺伤;其丈夫段明成被人刺伤胸部等处,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2、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照片,证实中心现场在该幢房的二楼和三楼,在二楼卫生间门口的过道地面上有大面积的流淌血迹和血脚印,墙上有少量的喷溅血迹,其滴落血迹和血脚印向三楼延伸。据介绍此处为受害者段明成被杀后躺倒处。三楼为詹志勇的卧室,室内西墙窗下有一张双人床,床头柜上有大量呈片状的滴落血迹;东墙南边第一扇窗呈开状,在窗玻璃的内侧发现有无色汗液指纹。南墙中间有一扇玻璃掉落在底楼大门前的地上摔碎,室内窗边地上发现有一把小刀。在后院坝地上有一根铁链条。大门东边的外墙上装有一根塑料管,管上发现有攀爬擦拭痕迹;在与该幢房东墙相连的为一幢平房,在此房顶上接近段家房处发现有踩踏痕迹,部分瓦片被踩烂。
3、段明成尸体检验鉴定书及照片,证实段明成右胸部有两处裂伤均进入胸腔,创角均为一钝一锐,胸腔内积血约1500ml,右心室前上部及右肺部破裂等情况分析判明,段明成系因单刃刺器刺破心脏及左肺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4、詹志勇伤情鉴定书,证实詹志勇的损伤程度属轻伤。
5、詹志勇入院治疗病历资料,证实胸背部皮肤裂伤,皮下气肿,外伤性血气胸。
6、重庆市公安局制作的指纹鉴定书,证实样本赵代平左手食指指纹与检材2000年10月11日南岸区黄桷垭正街154号的段明成被杀一案的现场指纹同一 ,即该案的现场指纹为赵代平左手食指所遗留。
7、抓获经过,证实2004年6月28日8时许,浙江省苍南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在网上缉控预警库上发现有一名命案逃犯赵代平入住灵溪镇望河旅馆,当即在望河旅馆A602房内将赵代平抓获。通过核对,确认其为上网追辑在逃人员。
8、詹志勇辨认照片笔录,证实2004年6月30日在詹志勇家中,侦查人员将事先准备好的男性正面免冠照片16张出示给詹志勇,詹将照片仔细地审视了一遍后,准确指认出被告人赵代平为刺死她丈夫段明成的人。
9、詹志勇辨认笔录,证实詹志勇于2004年7月16日在南岸区看守所对7人进行了辩认,准确辨认出被告人赵代平为杀伤自己并杀害她丈夫段明成的人。
10、黄承波辨认笔录,证实黄承波于2002年7月5日对16张照片进行辨认,辨认出赵代平为2001年11月2日在其值班时捉住的那个翻墙爬窗的人。
11、公安机关“20001011”凶杀案破案经过,证实南岸区公安分局将本案提取的一枚指纹,录入刑警总队指纹自动比对系统嫌疑人库。2001年11月2日晚,渝中区蓝盾饭店值班保安黄永波发现赵代平从二楼翻墙进入饭店,欲入室行窃时,即将赵代平现场捉获,随即扭送至渝中区解放碑派出所。因赵代平的行为属盗窃未遂,对赵教育、捺印提取指纹后释放。解放碑派出所将赵代平的指纹录入刑警总队指纹自动比对系统嫌疑人库。2002年5月底,刑警总队对全市未破案件进行指纹比对,发现赵代平的指纹与南岸区“20001011”凶杀案现场指纹比对同一。后在四川省岳池县赵代平家中提取赵代平照片,经黄永波辩认无误。
12、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证实2002年7月8日,南岸区公安分局将赵代平上网追逃。
13、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1994)锦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证明被告人赵代平因犯盗窃罪,于1994年3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14、被害人詹志勇陈述,证实2000年10月10日晚12时许开车回到家后,丈夫段明成出来开门,我们就一起上了三楼。洗完澡后,段就到二楼自己房内睡觉,我也睡着了。后因门上链条响,我醒后见床对面开水瓶那地方蹲有一个男的,他见我醒后就过来用刀把我颈子比起,说“今天你要是吼,我就要杀你”,他就开始对我摸、吻,过了约15分钟后他起来穿衣服,我在倒开水的过程中,就朝门口跑去。正想开门跑到二楼去,他就追上来将我颈子卡住,我告诉他我是下楼去给他拿钱,说话的同时将铁链条从窗子上甩了下去。正当我和他挽打在一起时,段明成就从二楼冲上来,跟那人搏斗。两人就挽打到我床上了,我去拿凳子准备砸他,他看我要打他,就翻身朝我划过来,可能我胸口的伤就是这样形成的。段明成又追过来跟他搏斗,我不知段是怎样受的伤。后来段明成又追凶手下了二楼。我就打电话给詹庆和詹伟,告诉他们出事了。然后我又追下二楼,看见段明成趴在地上。后来楼下的工人把我们送到医院。
在他摸、吻的过程中,我把床头灯开了,一直未关。当时他给我说“不要开灯”,但我开灯后,他也未强行叫我关。
15、证人詹庆证言,证实2000年10月11日凌晨2点多,我起床接电话,但对方没有讲话,只听见詹志勇在喊段明成的名字,连续喊了几声后就没有声音了。
16、证人段明坤证言,证实10月11日凌晨,当时听见玻璃砸在地上,同时听到有人跳下楼的声音。随后就听见詹志勇在喊救人,我和王家珍将大门打开后,看见邓良清把楼梯间打开。我和王家珍、邓良清就冲上去,看见詹志勇坐在二楼楼梯间,段明成周身是血,趴在地上。后来我们就将段明成和詹志勇送到医院去了。
17、被告人赵代平在公安机关的多次供述,均否认其到过现场,更否认为该案件的凶手。其供认了2001年11月其在渝中区蓝盾饭店爬窗准备盗窃被保安抓获,被渝中区解放碑派出所留置一天,捺印提取指纹后释放。
关于辩护人举示的证人杨小华证言,其内容仅证明2000年9月份被告人赵代平去过浙江省温岭市,于10月上旬离开温岭市,但无其它证据印证,经本院核实,该证言不足以排除赵代平有作案时间之可能。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代平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持刀入户抢劫他人财物并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情节、后果均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鉴于本案的具体情节,判处死刑可不宜立即执行。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起诉指控被告人赵代平犯抢劫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赵代平提出其从未去过本市南岸区黄桷桠镇,也未到过本案现场的辩解,经查,公安机关在本案现场提取的指纹确系被告人赵代平遗留,证明赵代平到过案发现场,并有被害人的辨认与指纹相互印证。故对被告人赵代平及其辩护人提出无罪的辩解、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代平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成  春
                           审  判  员   谢  勋
                           代理审判员   李重綦

                        二○○五 年 六 月 二十七 日
                           
                           书  记  员   曾  静
文章页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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