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生育外地夫妻北京就医未果现已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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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正义网·王健
原出处:中国法律教育网 日期: 2006-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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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夫妻千里迢迢到京为求一子,没想到付了钱却未得到治疗。近日,海淀法院审结了原告李女士、葛先生诉被告北京市中西医结合医院返还财物纠纷一案。
原告李女士、葛先生诉称,原告二人系夫妻关系,因二人不能生育,于2001年10月15日到被告处就医,并于2001年11月11日交付被告手术费2.7万元。后因被告医疗处迁址,直至2005年3月被告告知原告,主治医生已离开医院,无法为我们治疗,但至今被告也未退款。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退回二原告交付的2.7万元手术费并支付自2001年11月11日至起诉之日止的利息800元。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北京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未到庭参加诉讼。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李女士、葛先生到中西医院治病时,中西医院在收取李女士、葛先生所付治疗费用后,并未对李女士、葛先生进行治疗,因此中西医院所收的费用应予退还。故李女士、葛先生要求中西医院退还收取的费用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故判决北京市中西医结合医院退还李女士、葛先生人民币二万七千元,给付利息人民币八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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