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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延长申请执行期限缓解“执行难”

作者: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邓淦蓉 原出处:中国法律教育网 日期: 2006-5-10
 

    目前,执行工作中的最难点是对被执行财产的调查与核实。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中对被执行财产调查规定了三种途径:一是申请人提供线索;二是被执行人如实报告财产状况;三是法院依职权主动调查。其中由于法院执行工作存在人少案多等情况,法院依职权主动调查存在很多客观的限制,往往心有余而力不足。而要求被执行人如实报告财产状况,又过于空泛,缺乏系统性、强制性的保障措施而容易流于形式。因此,实际操作中,由申请人提供线索的方法更为直接和有效。

  但是,这一方法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即申请人通过各种途径去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同样需要时间和精力,而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这就使得申请人没有足够的时间去摸清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就匆忙向法院申请执行。一方面使大量暂时无法执行的案件进入到执行程序,加大了执行人员的工作量,增加了执行案件积案数,浪费司法资源;另一方面也使得申请人产生松懈心理,认为案件交给法院了就由法院全权负责,增大了法院执行工作的压力;第三容易使申请人产生不满情绪。一旦案子无法及时执行,申请人就会对法院判决的效力产生怀疑,降低了法律的尊严和法院的公信力。

  因此,现有法律规定的一年或六个月的期限过短,建议统一将其延长至二年,并在生效法律文书中对该时限及申请人提供被执行财产线索的义务予以充分释明,使申请人能采取主人翁的姿态在二年时间内积极寻找线索,配合法院提高执行效率,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执行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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