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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事新闻受到著作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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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未知 原出处:重庆律师在线 日期: 2005-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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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谓时事新闻,有学者引用《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定义为通过报纸,期刊,电台,电视台等传播媒介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最高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传播的单纯事实消息属于时事新闻。但是,笔者认为,法律上只是认可单纯事实消息属于时事新闻。

        时事新闻之所以不受保护,是基于著作权理论中的“唯一表达”标准。即其他记者或报刊表达同一新闻事实时,也只能以同样的方式表达,从这个立法精神来看,节目预告即使不属于时事新闻类,也不受著作权保护。

        但是,近年来,随着传媒产业化的发展,媒体间的新闻竞争日益激烈,新闻报道已越来越多地融入了媒体自身对信息资源的整合、加工、价值判断,其中包含了越来越多的智力劳动。因此,最高院出台的《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规定传播报道他人采编的时事新闻应当注明出处;转载未注明被转载作品的作者和最初登载的报刊出处的,应当承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至此,可以认为时事新闻得到了著作权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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