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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 购房人诉银行解除按揭合同

作者:胡毅 原出处:重庆律师在线 日期: 2006-9-12
 

   在消费者协会的统计资料中,商品房买卖纠纷被列为当前十大投诉热点之一,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公布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商品房销售广告、拆迁补偿安置、房屋面积缩水、商品房的交付使用及风险承担、商品房质量、商品房包销、商品房担保贷款(按揭)等方面如何具体适用法律作出更加明确、具体的规定。
   近日,我市一起由购房人和按揭银行的合同纠纷正在紧张的审理中。也使其成为“商品房买卖的司法解释”出台之后,我市的第一个实例。
   原告张某与我市某房地产公司于2004年7月15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张某购得某房地产公司房屋一套,总成交金额为:227066元。同时约定张某采取银行按揭付款的方式,原告在签订购房合同的当日(2004年7月15日)付购房款69066元,余款158000在被告处办理银行按揭;房地产公司在2005年1月16日前将经过质量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给张某,合同还对双方的违约责任、其他附件、合同补充协议等内容作了约定。合同订立后,张某按照约定与中国农业银行重庆较场口支行在2004年7月19日签订了158000元人民币的个人住房按揭合同,同日还签订了划款扣款委托书,委托中国农业银行重庆较场口支行在办妥担保手续后7日内将张某的贷款全额划入房地产公司在银行开立的帐户。购房人张某也和银行于2004年7月19日办理了抵押担保手续。合同订立后,张某严格按合同履行义务。然而房地产公司却未按合同履行义务,即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交房。正是房地产公司的上述违约行为,导致张某与其解除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时也使得原告与被告签定的借款合同所约定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张某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除原、被告间签定的个人住房按揭合同和按揭商品房抵押贷款合同。
   原告代理重庆长弘律师事务所刘克全律师同被告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刘律师从商品房买卖合同与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合同的关系问题、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合同的目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公布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适用等方面进行了严密的论证,法院将择日宣判。本网站将继续跟踪报道。






(本报道中当事人姓名为化名,转载请注明"重庆律师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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