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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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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未知 原出处:重庆律师在线 日期: 2005-6-20
    文章页数:[1]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条规定:“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
    依法被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有:

        1、反对人民民主专政、违反政府现行政策和法律、法令的;

        2、煽动对民族和种族的歧视和压迫、破坏民族团结的;

        3、妨碍邦交、反对世界和平、宣传帝国主义侵略战争的;

        4、泄露国家机密的;

        5、宣扬犯罪行为、危害人民健康、违反社会主义公德、破坏公共秩序的;

        6、宣传邪教、封建迷信的;

        7、其他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

        二、不适用著作权法的规定:

        1、应广为传播、为公众知悉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2、时事新闻:指通过报纸、期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传播的单纯的事实消息;

        3、内容为公众所公知公用的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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