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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搞酬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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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未知 原出处:重庆律师在线 日期: 2005-6-20
    文章页数:[1] 
        作品搞酬,一般是按字数确定,确定报酬的方法有两种:一种是作者和出版商在合同中确定,另一种是依国家规定执行。

        一九九九年六月一日起作品搞酬标准是:

        一、著作稿,每千字30-100元;

        二、改编稿,每千字10-50元;

        三、翻译稿,每千字20-80元;

        四、印数稿按前述基本稿酬的百分比计算,一般书籍印数稿为基本稿酬的1%;

        作品的稿酬除按上述基本稿印数稿方式确定标准外,还可采用版税式方法确定搞酬。

        版税式方法计算稿费的方法是出版图书的单价×印数(册)×版税率。

        版税率由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原创作品一般为3%-10%;演绎作品一般为1%-7%。

        作者获得稿酬收入,应交纳个人调节税,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每部书稿酬不超过2万元的,减征30%的税收,即按14%征收个人调节税。

        稿酬的支付方式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支付的方式可以是现金或其他方式,支付的时间应当是在书籍出版后一个月内结清,每次重印在出版后一个月内结付印数稿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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