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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未知 原出处:重庆律师在线 日期: 2005-6-20
    文章页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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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将已发表的汉族文字作品译成少数民族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但如果将少数民族文字作品译成汉族文字作品,或者译成其他少数民族文字作品出版、发行,均不属合理使用范畴,应征得著作权人许可,并向其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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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有线广播站播放他人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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