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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经许可,只要付酬就可使用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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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未知 原出处:重庆律师在线 日期: 2005-6-20
    文章页数:[1] 
        在下列各种情况下,使用他人的作品不必经著作权人许可,只要按规定支付报酬就可以使用。

        一、作品刊登后,依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刊登时,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按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二、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制作录音制品,依著作权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录音制作人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三、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作品,依著作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第四十三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只对上述三种情况使用作品范围作出了“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同意,但应支付报酬”作了规定,除此以外需使用作品,应当得到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

        使用人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应取得著作权人同意的方式有口头或书面两种,不论采用何种形式,都是著作权人转让自己著作财产权的行为,受许可人均应履行支付费用的义务。

    文章页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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