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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推行纯母乳喂养致使婴儿挨饿导致脑瘫

作者: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刘飞锋 原出处:中国法律教育网 日期: 2006-5-26
 

 
  桂林某厂职工曾红梅虽做了8年的母亲,却从来没感受到做母亲的快乐:她的儿子因患脑瘫后遗症,快8岁了仍不会说话、走路、吃饭,所以她从来没有听到儿子叫一声“妈”。曾红梅和丈夫李志奇坚持认为,儿子出生时是健康的,是因为医院机械推行纯母乳喂养政策,不准喂其他食物,使儿子挨饿导致脑瘫的。7年来,夫妻俩踏上了为儿子维权的漫漫征途。

  儿子患上脑瘫缘于喂食不足

  5月6日,曾红梅抱着快8岁、体重已达30多公斤的儿子李秉衡向记者介绍说,1998年8月12日,她在桂林市一家医院剖腹产生下儿子李秉衡(此前经医院检查有“脐带绕颈”),经检查婴儿各项体征正常。但曾红梅剖腹产后无乳汁,她和丈夫李志奇见儿子饿得直哭,想冲奶粉喂儿子,当时该院正在推行对婴儿实行纯母乳喂养,护士制止他们给儿子喂奶粉的举动。

  曾红梅说,孩子出生3天,除了喂白开水,没有吃到一点有营养的食物。8月15日,婴儿脸色青紫被送新生儿科抢救,诊断为低血糖症、新生儿惊厥、脑积水等,经过9天的治疗花去医药费3400多元后,孩子的主治医生说“患儿发育正常”,批准其出院。但李志奇夫妇认为儿子出现低血糖症系医院严禁给婴儿喂食物所致,遂向医院递交了一份《男婴挨饿致病经过》,要求全免新生儿住院治疗费及今后相关医疗费。

  在儿子经医院复诊发育正常后,1998年11月4日,李志奇、曾红梅夫妇作为乙方与医院签订了一份《关于曾红梅的婴儿医疗事宜协议书》,并到公证机关进行了公证。协议说:“由于家属对初乳哺喂婴儿理解有误,故配合喂养欠佳,造成婴儿两天喂养不足,后转新生儿科治疗完全康复。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甲方医护人员在医疗过程中无失误,不属医疗事故;甲方考虑曾红梅为下岗工人,家庭经济拮据,给予一次性慰问费3500元,乙方不再向甲方提出任何费用及其他要求;婴儿经体检及观察正常,以后若发生病痛与院方无关,甲方不再负任何责任,乙方不得再向对方提出任何要求和上级部门上诉。”

  让李志奇夫妇意想不到的是,儿子从1999年元月开始,出现上肢频繁打颤,梦中惊跳。他们抱着儿子又来到该院诊断,医生说是缺钙,但孩子补钙后症状却更厉害。后经多种检查,小秉衡被诊断为“婴儿痉挛症、脑萎缩”。一儿科专家认为,该病症可致患儿脑瘫,原因是婴儿初生时挨饿致低血糖所致。

  揭开病历真相撤销原来《协议》

  李志奇夫妇感到被医院骗了,决定用法律为儿子讨公道。但律师说,追究医院责任,首先要撤销那份《协议书》。

  1999年8月25日,李志奇夫妇向象山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协议书》无效。但法院认为,《协议书》系双方协商一致签订的,并得到了公证机关的认定,具有法律效力,驳回了他的请求。李志奇不服提起上诉,但终审他再次败诉。

  就在李志奇感到维权无望时,他看到一篇报道,说重庆公安局文检室女警官夏莉琳,任何造假字迹都逃不过她的“火眼金睛”。李志奇一直认为医院改动了当初的病历,但苦于没有证据。于是他向桂林市中院申请再审,并申请对原病历证据保全和对病历字迹、书写时间进行鉴定。随后,法官带着病历与曾红梅飞赴重庆。

  2004年4月20日,李志奇夫妇终于等来了具有法律效力的鉴定书。夏莉琳技术检出1998年8月12日即李秉衡出生当日的病历记录中,“值班夜查房,嘱多喂养婴儿,如实在无乳汁,可喂葡萄糖水或奶粉”字迹与整页病历不是同一时间书写,且相隔半年以上。而此前医院坚持认为,他们没有阻止给婴儿喂葡萄糖和奶粉,有病历记录为证。

  拿到鉴定书的那天,夫妻俩相拥而泣。2004年6月1日,桂林市中院以医院与李志奇夫妇签订的《协议书》剥夺了患方的申诉权为由,判决《协议书》无效。拿到判决书,李志奇夫妇决定向医院索赔。

  认为赔偿太低原告提出上诉

  2005年11月,李志奇夫妇以儿子李秉衡的法定代理人身份向桂林市中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以医院机械执行纯母乳喂养,禁止他们给儿子喂其他食物,导致儿子患上脑瘫,并擅自修改、伪造原始病历为由,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经济损失共计140余万元。

  庭审中,院方辩称,原告在胎内有脐带绞颈现象,医院没有禁止原告家属喂食物,只是提倡纯母乳喂养,对原告所患脑瘫后遗症没有过错。

  今年4月30,桂林市中院审理后认为,医院在李秉衡有脐带绕颈情况下未作脐带长短和性状记录,对其喂养的监测存在欠缺,因此对李秉衡的不良后果负有轻微责任。据此判决医院赔偿原告因脑瘫造成的经济损失30多万元的20%即6.1万余元,并赔偿精神抚慰金2万元。

  接到一审判决后,李志奇夫妇当即表示不服。5月15日,他们以判决认定事实及赔偿责任划分缺乏依据、赔偿标准偏低等理由,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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