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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为我的“老屋”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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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未知 原出处:重庆律师在线 日期: 2005-7-4
    文章页数:[1] 
        拆迁房屋评估,乃货币化安置的主要依据。一旦评估失实,吃亏的往往是居民。因此,居民应该知晓有关评估办法,以保护自身权益。  
        一.拆迁房屋估价须委托有此资格的估价机构(仅26家)  
        日前经上海市房地局核准具有房屋拆迁估价资格的估价机构共26家。未取得房屋拆迁估价资格的估价机构,不得接受房屋拆迁评估委托、出具评估报告或价格咨询报告。  
        二.委托双方权利及义务  
        拆迁人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同一拆迁范围内,只能委托一家具有房屋拆迁估价资格的估价机构进行评估。估价机构接受评估委托后,不得向其他估价机构转让受托的评估业务。  
        委托人应当按照房屋拆迁的有关规定如实委托评估,如实向估价机构提供评估所需资料,并协助估价机构开展现场查勘等工作。委托人未如实委托、未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未履行委托合同约定的义务,造成评估失实或其他后果的,由委托人承担相应责任。  
        估价机构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评估,向委托人出具评估报告(包括分户评估报告)。估价机构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评估,或者评估失实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房屋拆迁评估报告只作为房屋拆迁补偿的依据,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文章页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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