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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为“老屋”估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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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未知 原出处:重庆律师在线 日期: 2005-7-4
    文章页数:[1] 
        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是市场价补偿安置的主要依据。一旦评估失实,吃亏的往往是居民。因此,居民有必要知晓有关评估办法,以保护自身权益。
        评估的居住房屋按建筑类型分为公寓、花园住宅、职工住宅(新工房)、新式里弄、旧式里弄、简屋六类。  
        居住房屋采用市场比较法评估。建立价格可比基础后进行交易情况、交易日期、区域因素、个别因素修正。每项修正对可比实例成交价格的调整不得超过10%,综合调整不得超过15%。  
        对于房屋建筑类型相同、功能完整性相同或相似的同一拆迁地块的成片居住房屋,可采用市场比较法确定典型房屋的市场价格,作为该拆迁范围同类房屋的基准价格。然后根据不同房屋的楼层、朝向、采光、通风等因素,对该基准价格进行适当的调整、修正,确定其他被拆除房屋的评估价格。  
        整幢花园住宅和整幢新式里弄一般不宜采用基准价格修正法。  
        计算公式  
        估价对象价格=类别基准价格×(1+朝向修正系数)×(1+层次修正系数)×(1+其他因素修正系数),本计算公式中的修正系数可参照下列系数确定。修正系数绝对值大于或等于5%的,调整幅度一般控制在+2%以内;修正系数绝对值小于5%的,调整幅度一般控制在+1%以内:  
        朝向以住宅主卧室为准,顶层修正一般为90年代中期以前,顶层作普通防水等处理的建筑,不包括复式结构或作特殊防水处理的顶层房屋。  
        计算公式中的其他修正因素是指采光、通风等在基准价格中未进行修正的,其他影响估价对象价格的个别因素。修正范围根据具体情况在±5%范围内综合确定。  
        居住房屋只评估房地产市场单价,以房屋的建筑面积为计价单位。  
    文章页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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