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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被老师用教鞭碰伤眼睛获赔2000元

作者:中国法院网·李力 原出处:中国法律教育网 日期: 2006-6-7
 

    小王是北京一家企业子弟学校小学二年级的学生,她因在课堂上做小动作,被老师用教鞭指教时,碰伤了左眼。为讨一个说法,她作为原告将班主任、学校,以及该企业告上法庭,她的母亲作为她的法定代理人参加了诉讼。日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决该企业赔偿小王2555元。

  原告小王在法庭上诉称,2005年6月13日,原告在上午第二节课尾时被班主任康老师体罚,康老师用教鞭打原告的手,在抬棍时碰伤了原告的左眼。事发当时,原告左眼刺痛,无法睁眼,无法继续上课。事后,康老师没有对原告积极进行治疗,直到中午放学后,康老师才打电话给原告母亲,称其在上课时不小心碰伤了原告的眼睛,让原告的母亲带她到医院检查,并称自己没时间带孩子去医院。原告被母亲带到附近医院眼科检查治疗,经该院诊断为:左眼角膜挫伤,眼皮内侧眼殓擦伤,医生建议到大医院做进一步治疗。于是,原告到北京市同仁医院,经该院专家检查后发现,原告的左眼角膜内有异物,但一时无法取出。此次伤害事故对原告的身心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原告的左眼至今经常发生间歇性疼痛,无法正常视物,课后眼睛易疲劳,见光流泪,现在视力下降到0.8.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52647元。其中,精神损失费5万元。

  法庭上,被告康老师辩称,当时,小王坐在第五组最后一桌,把书摊在桌子上,手里撕纸,被告用教鞭从她身后点她的书本,不知道是书还是教鞭碰到了她,她揉了一下左眼睛,被告问她是不是碰到她了,她没回答,她的眼睛也没变化,被告怕不卫生就叫她到卫生间去洗一下。第四节课前被告问她能不能上,她说能上,被告有课就去别的班上课了,放学时被告问她去哪儿,她说去医院,我中午12:20给她母亲打电话告诉了她这事。小王的母亲说:没事,该怎么管就怎么管。康老师称全班同学都能做证。

  康老师所在的子弟学校辩称,康老师是在履行责任,因为学生没认真上课,康老师没有体罚。小王提出护理一个月,不切合实际,小王6月19日下午就上了学校素质课,上课时很正常, 6月27日正式上课,一直到放假。她家中比较困难,学校已先给付她母亲500元,让她先给孩子治病,将来从赔偿款中扣除。小王称事情是由于校方疏于管理导致是没根据的,当时是老师履行职责,是意外,她要求精神损失费是没根据的。

  该子弟学校所属企业辩称,事情是班主任康老师在纠正小王违反课堂纪律行为时,小王仓促拿书的瞬间发生的,原作用力来自小王,完全出乎康老师所料。学校领导知道后,非常重视,校长、书记、康老师分别到小王家中看望,学校还派校医与小王的母亲一同到北京同仁医院检查,对于这件事学校是积极的、诚恳的,不是小王所称的冷漠。对于起诉状所述,答辩人认为没有根据。起诉状所称的专家检查结果,答辩人从未见过。小王诉请的精神损失费是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的。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康老师的行为给小王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合理赔偿;康老师在履行职务期间致人损伤,该学校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该学校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隶属第三被告的企业,故应由该企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小王要求赔偿护理误工费、医疗费2386.5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确认;小王要求赔偿交通费261元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法院依据查证属实的证据以及法律规定确定为168元;小王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因她伤情较轻,不足以造成精神损失,故法院不予支持。该学校已先行给付小王母亲500元,法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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