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你的贡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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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吕良彪
原出处:中国律师网 日期: 2006-6-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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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国维在《人间词话》里以诗意的语言概括了人生的三重境界:“昨夜西风凋碧树,独上高楼,望尽天涯路”;“为伊消得人憔悴,衣带渐宽终不悔”;“众里寻他千百度,蓦然回首,那人却在灯火阑珊处”。律师的成长同样有这样的境界:
当我们将律师作为一种谋生的职业时,总本能地追求着个体的财富与自由,于是不可避免地陷于患得患失的忐忑中,而初为律师时也很自然地对于自己职业技能、人脉关系缺乏应有之信心。-----此谓
律师“有私有畏”的“小我”境界。
当我们进而将律师作为一种解决社会矛盾的专业时,往往对自己的技能已经充满信心不再畏惧,但对于个体利益的追求仍是律师追求的主要内容。此时,律师也开始较多地关注社会公益性事业-----此谓律师“有私无畏”的“中我”境界。
当我们将律师作为追求公平正义的事业并在此过程中实现自己人生的价值时,我们才可以超越世俗的功利,达到一种“无私无畏”的“大我”境界。今天给大家主讲的王才亮律师,先是致力于商品房购买者的维权事业,而后对医患纠纷中弱势一方的患者维权事业付出大量的精力。近年来,王律师更是为居民拆迁过程中的法律问题主要是拆迁户的权益保护问题而殚精竭虑。他不仅连续出版了五本关于拆迁理论与实务的著作,更参与了诸如湖南嘉禾拆迁等著名案件的处理。王才亮律师在近天命之际勇闯京城并再创新辉煌,让我想起那句“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
房产是公民最重要的财产,拆迁是对公民生活影响(伤害)最大的行为之一。拆迁是巨大的利益冲突的载体,是国家权力、集团利益与公民权利博弈的战场。在此过程中,因为利益驱动而出现的“流氓式”、“准流氓式”、“黑社会式”、“准黑社会式”的拆迁不仅破坏了社会的法治,更对百姓的生活造成极大的伤害。而这样一些行为的背后,往往是巨大的利益集团,维护拆迁户的利益必然意味着增加拆迁的成本,损害这些利益集团的利益,这无疑是需要巨大的勇气与智慧的。从中我也深深感受到了王才亮律师对于律师事业的一种敬畏之心,这种敬畏之心既有“如履薄冰、如临深渊”的敬业与谨慎,更有准备为之献身的大无畏精神。借此机会,我向才亮律师深表敬意。
苏力先生在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一书的序言这样问道:你的贡献是什么?人生的快乐源自成长以及在成长过程中的贡献。我希望我们在座的每一位法律人,都认真地问一问自己:你的贡献将会是什么;在迈向法治、维护人权的事业中,我们的贡献是什么。
警惕公共权力的集团利益化
第一,警惕国家权力的集团利益化
王律师用平缓的语言给我们讲述了一个个让人无法平静的事例:即使是2002年建成的房屋,只要不幸被开发商看上,认为有利可图,你就有可能要被拆迁;即使是省部级干部同样是省部级干部的遗孀,仍然将面临着开发商的野蛮拆迁;种种流氓式乃至黑社会式的拆迁已经不再是影视作品里发生在中国大陆外的现象,而是实实在在发生在我们身边的事情;拒绝拆迁的住户甚至在光天化日下被人有组织地打死……
我们希望这都是某些无良而贪婪的开发商所为,然而常识告诉我们,如果政府能够提供强有力的公共安全服务,这些是不可能发生的。拆迁需要政府部门的许可,而政府机关可以强令的拆迁,理应是涉及公共利益的需要。这就产生以下两个基本问题:
第一,何谓公共利益?无论如何认定,商业需要绝对不应该是公共利益。
公共利益往往是要求住户拆迁的重要理由。但什么是公共利益?如何认定公共利益?对于认定的所谓公共利益,相关权利人如何救济?我们国家素来没有程序公正的传统,我们国家素来充满着公共权力天然正确性的基础。中国传统里,在公民权利与公共权力的基本博弈中,个体权利注定是要被牺牲的对象。如何确定公共利益会有分歧,但我们可以通过明确的程序予以约束,我们可以明确一些公共利益的排除原则。
首先,拆迁过程中,为开发商获取更大利益的“腾笼换鸟”不是公共利益。这样的强制拆迁实际上是国家权力的集团利益化,是值得警惕的。
其次,满足政府官员面子工程的拆迁,不是公共利益。现在各地都在美化城市,这固然大体是一件好事,但也在相当程度上不排除官员政绩工程、面子工程的含义。建商城、修绿地并不必然成为公共利益。
最后,政府牵头,公检法城管等共同组成的“拆迁指挥部”是违法甚至违宪的,这样进行的拆迁不是公共利益。
第二,如何民主决策?即政府机关决策过程中如何尊重公众的利益和意见。
打车来的时候和出租车司机聊天,司机提到他所住的房屋边上,政府愣是不顾住户的反对,批准建了一个垃圾场,当地居民自发组织起来抵制,但对于不服从政府的决定心里忐忑之极。我当时跟他说,政府当然有权决定公共利益的取舍,但即使这个垃圾场确实是为公共利益而必须建,也必须给你们相应的被偿。
当前改革的失误与公众参与的缺失有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失误也好,问题也好,原因究竟出在什么地方呢?当然这里面有很多的原因,但在我看来公众参与的缺失是非常非常重要的一个原因。知识精英与公共媒体要采取宽容的态度,在社会有重大利益调整之时,需要把社会各种不同意见的声音发出来。
怎么来实现具体参与的问题,关键就是要建立规则。这个规则不是一般的规则而应该是很具体的规则。行政决策包含两个层面,一个是一些具体的规划决策层面上,一个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层面上,二者都可以实现公众参与。现在出现的拆迁问题,出现城市道路发展的问题,但在规划时整个城市的居民没有权力去参与发言。城市化发展就要涉及拆迁,拆哪些房子怎么改造这些地方,使得这些地方的交通能够适合社区公众这个城市居民的生产生活需要,如果没有公众参与就会出现缺失。
第三,少数人合法权利的保护问题。
我从前所生活的城市经过改造,确实变美了,我觉得格外高兴。但当有一天,我听到一个被强制拆迁的老师说:这城市好了和我有什么关系,我现在连家都没了。我内心的感受是很矛盾的。曾有一个专用名词叫“钉子户”------这可不是个什么好词,一般专指拆迁过程中拒不合作的少数或个别拒不搬迁的顽固分子,从前总让人想起思想落后、拒不与组织合作、不顾大局、自私自利之类的词汇。
民主有两层含义,第一是少数服从多数;第二是尊重和保护少数人的权利。遗憾的是长期以来我们只注重甚至只知道第一句。托克维尔说要警惕多数人的暴政,在拆迁过程中更是要注意为了多数人的利益绝不意味着应该牺牲少数人的合法权益。
关注少权人的权利就是关注我们自己的权利,因为我们每一个人都有可能成为少数人,我们的合法利益都有被牺牲的危险。
律师的政治追求
秦兵律师的演讲言简意赅而入木三分。人大代表的司法在场,无论从审判程序的规范还是案件处理公平而言,对于维护审判的正义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在此我免费替秦兵律师做两条广告:
第一,如何找到人大代表从而实现人大代表的司法在场,请找秦兵律师;
第二,秦兵律师还有一个重要的行动,就是竞选人大代表。我请大家有机会的话请投秦兵律师一票。当然前提不是我和秦兵PK,如果是我和秦兵律师竞争的话,还是希望大家能把票投给我。
律师应该有一种政治家的气度与胆识,应该有一种正义的理念与追求。法治社会的律师属于天生的政治家,以法治的理念投身社会的改造,在贡献社会的同时,也锻造着自己的品牌。具体到拆迁,香港的说法叫“迁拆”------把住户安置好了,再来拆房子。
从“拆迁”到“迁拆”,一字不差但顺序相反,但其间体现出来的法治精神、人文关怀却是极为
深刻的,这也是我们作为法律人所应该追求的目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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