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不回避集团诉讼合并审理
46名“奥克斯”车主状告生产、销售商民事赔偿案,5月27日在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与以往受理“群体性案件”不同的是,法
院没有回避集团诉讼,而是分别受案合并审理。
法庭审理查明,46名原告分别购买了“奥克斯”牌轻型小客车,但随后沈阳奥克斯汽车有限公司宣布退出汽车市场,大连地区的销售商也随之遁形,中断售后服务。46名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诉称,沈阳奥克斯汽车有限公司在未取得相应生产资质的情况下非法拼装汽车,沈阳富桑黑豹有限责任公司违规出借汽车生产许可文书,致使“奥克斯”汽车得以非法生产和销售,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要求被告退车并返还339.48万元购车款,并赔偿46.54万元手续费和其他损失。
沈阳奥克斯汽车有限公司诉讼代理人辩称,涉讼产品是具有合法汽车生产资质的沈阳黑豹公司生产的,并以交警部门颁发的车辆行驶证件为凭,证明自己是无辜的。
但原告以沈阳奥克斯汽车有限公司的汽车维修清单和该公司给大连市消协的信函证明,涉诉汽车为沈阳奥克斯汽车有限公司生产;法庭出示的其他国家机关此前调取的证据还证明,沈阳奥克斯汽车有限公司在2003年至2005年期间,曾三次向沈阳星光华晨发动机厂购买2000余台与涉讼车辆型号相同的汽车发动机;原告还诉称,被告在宣布退出汽车市场时已经销售了2000辆汽车。
整个庭审诉辩激烈,法院将择日宣判。原告在休庭后向法官表示,对法院利用周六开庭和合并审理此案给予好评。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曾审理过与此相同的案件,认定“奥克斯”牌汽车为违法制造,认定原、被告签署的销售合同违法,判决原、被告相互返还款物,有过错的一方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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