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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瑞庚亿元合同诈骗案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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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邓新建 原出处:法制网 日期: 2006-6-16
     
        涉嫌诈骗国有资产1428万美元(约合1.2亿元人民币)的原香港百利鑫(集团)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百利鑫集团)董事长李瑞庚诈骗案,在一审法院下达了无管辖权裁定、检察机关抗诉,最后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继续审理”的裁定后,经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理后,于日前作出一审判决:李瑞庚因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1997年5月,李瑞庚以百利鑫集团名义要求原广东“粤海”旗下广南集团下属的益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怡公司)为其购买原油开立信用证,并出具保证书保证对所有债务、款项承担责任。百利鑫集团也向益怡公司出具《承诺书》,承诺一旦到期无法付款,将出售、处理百利鑫集团的财产和股票予以偿还。同年9月,李瑞庚又以百利鑫的名义签署《承诺书》,将其在广州一处物业作为合作经营原油提炼成品油业务的还款付息保证。
      在1997年4月至11月间,益怡公司与百利鑫集团签订了协议书并为其开出四期信用证,百利鑫集团基本上能够依约偿付。1997年12月23日,益怡公司应李瑞庚的要求开出1638万美元的不可撤销信用证。凭借该信用证,李瑞庚向中化国际石油伦敦有限公司(简称“中化伦敦公司”)购买原油后,谎称已近年关无法炼油,遂又将该批原油以低于原购买价5美分/桶的价格卖回给中化伦敦公司,将信用证套现。但是,李瑞庚只退还210万美元给益怡公司,剩下的1428万美元却据为己有。
      法院还查明,益怡公司鉴于上述承诺与保证才为香港百利鑫开出信用证,但香港百利鑫及李瑞庚未依约履行,而是向益怡公司隐瞒广州物业的真实情况,将广州物业转至百利鑫国际的名下,且在侦查机关查封广州物业次日将其在百利鑫国际的股权转让以回避履行债务,导致益怡公司无法及时行使债权。同时,有书证及证人证言一致证实李瑞庚承诺给益怡公司作为还款资金来源的重庆物业、茂名资产等均被查封、抵押或者资不抵债,无法用于抵偿欠款,显见其无意归还被害单位的款项,由此也证实香港百利鑫与李瑞庚非法占有被害单位款项的主观故意。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瑞庚在经营香港百利鑫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欺骗手段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他人的款项后拒不归还,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因此判处李瑞庚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刑满后驱逐出境;查封的百利鑫名下的全部房产,予以折价或者拍卖,得款发还被害单位益怡公司,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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