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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特大信用证诈骗案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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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邓新建 原出处:法制网 日期: 2006-6-16
     
        记者从有关方面获悉,曾一度引起境内外广泛关注的广东特大信用证诈骗案———香港正和集团原董事长李钢鸣等人信用证诈骗案(本报分别于2004年10月18日二版、2005年4月15日二版以《是玩忽职守还是信用证诈骗》和《广东特大信用证诈骗案二审开庭》为题进行报道),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于日前作出终审判决:被告人李钢鸣犯信用证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退赔被害人粤海轻工业品有限公司损失4221万美元。
      2004年3月12日,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李钢鸣、甘广正、梁德兴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贸易背景、伪造单证,骗取被害人单位4221多万美元,以涉嫌信用证诈骗罪将三人向法院提起公诉。8月27日,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玩忽职守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甘、梁、李三人有期徒刑。判决后,三被告人均未提起上诉。
      同年9月10日,肇庆市检察院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提起抗诉。广东省检察院对抗诉书审查后认为,一审法院对甘广正、梁德兴二人的判决没有意见,但支持肇庆市检察院就一审法院对李钢鸣玩忽职守罪的判决提起抗诉。
      广东高院经审理后查明:李钢鸣明知正和集团及其本人没有归还资金的能力,串通甘广正、梁德兴采用虚构贸易的手段,从银行骗取信用证,又利用轻工公司的信用额度,从该公司取得巨额资金,任意使用,最终造成巨额损失。事实表明,李钢鸣在此实践中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采用了骗取信用证的方法,其行为构成信用证诈骗罪。抗诉机关提出李钢鸣具有非法占有主管故意的主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
      据此,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中认为李纲鸣构成玩忽职守罪,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被告人李钢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骗取信用证的方法诈骗其他公司资金,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证诈骗罪,应依法惩处,并应退赔非法取得的财产。并就此判决:撤销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李钢鸣定罪量刑部分;改判被告人李钢鸣犯信用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李钢鸣退赔被害人粤海轻工业品有限公司损失4221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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