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保障未成年人权益 驳回变更抚养关系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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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北京法院网·梁晓
原出处:中国法律教育网 日期: 2006-6-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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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大兴法院审结一起抚养关系案,法官为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的权益,本着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原则,依法判决驳回了张某要求变更抚养关系、婚生子由女方抚养的诉讼请求。
张某于2002年被法院判决与妻子刘某离婚,婚生子判决由其抚养,刘某每月给付抚养费150元。近日,他将刘某诉至法院,称对方在离婚后拒不给付抚养费和房屋款,由于自己没有住房和工作,无经济来源,抚养儿子困难,故要求变更抚养关系,儿子由刘某抚养。
法院认为,被告刘某也无固定工作,且患有严重的腰椎间盘突出症,经住院治疗后至今不能行走。在双方均无固定工作的情况下,由于孩子一直随原告张某生活,根据双方的实际生活状况,本着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不宜改变已形成的生活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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