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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一方生活困难 可获对方经济帮助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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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北京法院网·雒东明 吴丽影 原出处:中国法律教育网 日期: 2006-6-18
     
        近日,顺义法院审结一起离婚案,被告离婚后因生活困难,获得原告经济帮助款5万元。

      原告张某诉称,其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认识不久便草率结婚,婚后生有一子。现原、被告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郭某辩称,我们是在相识两年后结婚的,目前,我患有精神分裂症,没有工作、住处和生活来源。如果离婚,我要求原告给付我生活费15万元。

      原来,原告张某与被告郭某于1995年经人介绍相识,同年5月开始同居,1996年5月生一子。1996年8月双方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1997年初,郭某出现精神异常情况,后经市安定医院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在庭审过程中,经市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鉴定,郭某目前精神疾病为精神分裂症。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准予双方离婚。考虑被告郭某身患疾病,离婚后生活存在困难,因此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原告张某给付被告生活帮助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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