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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承租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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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未知 原出处:重庆律师在线 日期: 2005-7-4
    文章页数:[1] 
        房屋承租权转让不同于房屋转租,房屋承租权转让是指在房屋租赁期限内,承租人将房屋租赁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有偿转让给第三人,再由第三人与原出租人订立租赁主体变更合同,而形成新的租赁关系的法律行为。一般房屋租赁权转让,承租人征得出租人书面同意即可。房屋承租权转让的具体步骤:
    (1)承租人事先征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
    (2)承租人与房屋承租权受让人签订“房屋承租权转让合同”;
    (3)出租人与房屋承租权的受让人签订“租赁主体变更合同”,变更房屋承租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
    (4)双方当事人在“租赁主体变更合同”签订后的15日内,应持下列材料向原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区、县房 地产交易中心或农场系统受理处办理合同的变更登记备案,由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或农场系统受理处出具登记备案证明:①房屋承租权受让人的个人身份证明或企业、其他组织的登记注册证明;②房屋承租权转让合同;③房屋租赁主体变更合同;④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文章页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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