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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押一付一”的作法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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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未知 原出处:重庆律师在线 日期: 2005-7-4
    文章页数:[1] 
        私房出租,出租人可以收取租赁保证金,也即所谓的押金。出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保证金,在房屋租赁期间,不得挪用租赁保证金。租赁关系终止时,租赁保证金除用以抵充承租人拖欠的租金、损坏房屋的赔偿、违约金等合同约定的费用外,剩余部分应当归还承租人,不足部分出租人可以向承租人追索。
        可见,认为租赁保证金交付后,如果承租人提前解约,就不能收回租赁保证金的认识是错的,如果承租人没有拖欠租金及合同中规定应由承租人支付的其他费用,如水、电、煤、话,合同也没有违约金的约定,或者拖欠的费用、约定的违约金小于已缴付的租赁保证金,承租人有权索回剩余的租赁保证金。

    文章页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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