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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有哪些主要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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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未知 原出处:重庆律师在线 日期: 2005-7-4
    文章页数:[1] 
    一. 在房屋租赁期间,出租人享有以下主要权利:
    1)出租人有权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收取租金和其他费用,可以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与承租人约定收取租赁保证金。
    2)除承租人在出租人同意的前提下,继续承租该房屋外,租赁关系终止时,出租人有权收回房屋。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逾期返还房屋的,出租人有权追收房屋使用费。使用费金额除原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外,还应包括违约金。
    二. 出租人应承担以下相应的义务:
    1)出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房屋,交付的房屋应当符合租赁合同约定的可使用状态。
    2)出租前房屋已经设定抵押或者房屋的所有权已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转移的,出租人应当事先书面告知承租人。
    3)出租非独立成套的房屋,出租人应当在租赁合同中明确承租人使用房屋合用部位的范围、条件和要求。承租人与相邻房屋承租人、使用人对合同部位的使用产生争议的,出租人应出面与相邻房屋承租人或产权人协商处理。
    4)出租人应当定期对房屋进行养护和维修,使房屋处于正常的可使用状态,出租人养护和维修房屋时,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对承租人使用房屋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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