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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任梦破后带走印章 协会状告老会长讨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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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信息时报·闫晓光 原出处:中国法律教育网 日期: 2006-7-30
     
       协会原会长连任梦破后,竟私自找来锁匠打开保险柜拿走了协会的所有印章,让新会长无法到民政局登记,难以开展工作。

      这是发生在深圳市印章行业协会的一件“怪事”,无奈下,印章协会将原会长推上法庭追讨印章。深圳市南山区法院日前审理认为,原会长没有获得授权,属于非法持有印章,应当归还。

      案情:老会长带走印章拒交

      去年1月28日,深圳市印章行业协会登记成立,杨某被选举为会长,成为该协会的法定代表人,彭某被选举为秘书长、理事会成员,主要负责财务工作。协会的公章、办公室印章、财务专用章和钢印均放置在协会的保险柜里,由彭某和协会副会长共同保管。

      去年12月13日,印章行业协会经过法定程序选举了新一届会长以及新一届理事会成员,深圳市行业协会服务署确认选举合法有效。但本以为能连任的老会长杨某十分不服气,认为这次选举不合法。为了不让新会长上任,杨某从街边叫来开锁匠打开了协会办公室内的保险柜,取走公章、办公室印章、财务专用章和钢印。

      此举导致协会至今不能在深圳市民政局办理协会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手续,新会长无法正名。此外,彭某是跟杨某一伙的,只将协会办公室保险柜门锁备用钥匙一套交给新会长,但没有将收款收据存根联3本交还给协会。

      判决:离职再持印章属非法

      协会无奈之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杨彭二人将印章和全部资料归还给协会,并在指定的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赔礼道歉,同时连带赔偿协会名誉损失人民币1元。

      深圳南山区法院审理认为,印章持有引起的侵权纠纷,是新近出现的一种新类型案件。印章象征着法人人格的信誉,并且是正常经营或者管理活动的需要。因此,本案所争议的并非印章本身,而是印章所象征的民事主体人格意义和隐含的财产权益。

      杨某之前对印章的保管和占有是基于法人的授权,其一旦被解除授权之后就无权继续保管和占有印章,如果拒不交还,即转化为非法持有,并构成对法人权益的侵害。

      因此,法院认为,杨某在会长的职务被依法罢免后,就不能再以“选举不合法”和“解除授权违法”作为其继续占有印章的理由,应当将4枚印章返还给原告。至于选举的合法性与否,可以另循法律途径解决。同样,彭某应当将占有的收款收据存根联3本返还原告。

      法院还认为,印章协会没有证据证明名誉权和人格尊严受侵害,故不存在精神损害的问题,因此,两被告无需道歉和赔偿名誉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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