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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与利、税与费的关系

作者:未知 原出处:未知 日期: 2006-9-8
 

   (一)税与利

  税收简称说,利润简称利,是两个不同的经济概念。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国家依靠社会公共权力,根据法律法规,对纳税人包括法人企业、非法人企业和自然人强制、无偿征收,纳税人依法纳税,以满足社会公共需求和公共物品的需要。税收体现了国家主权和国家权力,带有鲜明的强制性和无偿性。在税收和税法面前,各类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处于同等地位。

  利润是企业或厂商出售商品后得到的销售收入扣除预付资本价值即成本后的余额。真实的利润可以真实地体现企业或厂商的资本收益即经济效益状况。

  税与利二者之间的区别不仅表现在经济含义上,而且表现在法律意义和政治意义上:国家依法征税,行使的是国家行政权力;国家参与国有资本收益的分配,行使的是国有资产所有者的权益。

  (二)税与费

  从理论上要分清税收与规费之间的性质和经济关系。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主要用于国家的社会公共物品和服务的需要。税收管理的主体是税务机关,税种、税目、税率、征收期限由法律规定。税收带有强制性。税收作为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与国有资本利润分红收益、国债和规费一起共同组成财政收入,再通过财政预算支出分拨、下拨。故国家税收与国家的社会公共物品和服务不具有对称性。

  规费的主体是行政事业单位,对某种社会公益事业提供公共服务收取一定费用,这种行政性规费,带有“准价格”的性质,就是说,规费主体要提供一定数量的服务,规费主要用于成本补偿的需要(如工本费等),特定的规费和特定的服务带有对称性。

  现行的各种行政事业性规费,通常包括两类:一是行政规费,这是附随于政府部门各种行政活动的收费,名目很多,范围很广。计有:外事规费(如护照费)、内务规费(如户籍规费)、经济规费(如商标登记费、商品检验费、度量衡鉴定费)、教育规费(如毕业证书费)以及其他行政规费(如会计师、律师、医师等执照费)。二是司法规费,它又可分为诉讼规费和非诉讼规费两种。前者如民事诉讼费、刑事诉讼费;后者如出生登记费、财产转让登记费、遗产管理登记费、继承登记费和结婚登记费等。

  政府部门收取规费的标准,在理论上通常有两个:一是所谓弥补原则,即根据政府部门提供服务所需的费用数额,来确定规费的收费标准;二是所谓报偿原则,即以居民从政府部门服务中所获得效益得大小,来确定规费的收取标准。

  (三)其他与税有关的概念

  捐,有时与“税”相混用。此时,捐实际就是税收的别称。但捐的本义是指捐助,即无偿地拿出财物来帮助他人,通常带有社会公益性质,不具有强制性。

  价格是商品或劳务内在价值的实现形式,是平等的买卖(商品交换)双方商品或劳务成交的货币表现,一方提供一定数量的商品或劳务,另一方提供一定数量的货币即商品或劳务的价格(带有有偿性)。这种当事人(交换主体)双方的交换行为通过市场自愿进行,不具有强制性。交换的目的,一方让渡使用价值而获得价格(补偿成本,并获得一定利润),另一方让渡价格而获得使用价值。

  基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经过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批准,为了专项事业或特定产业的发展需要,凭借政府行政职能和信誉,通过合理的渠道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资金。其范围主要包括:各种具有专项用途的基金、资金、附加、收费,以及经国务院批准利用财政预算内拨款设立的专项资金、基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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