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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外经济赔偿金

作者:未知 原出处:未知 日期: 2006-9-25
 

问:我所在的单位解除了和我的劳动合同,但是没有按照规定给予我经济补偿,请问我是否可以要求原单位给予补发以及赔偿损失?

  答:根据劳动部在1994年12月3日发布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以后,没有按照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了全额补发经济赔偿金以外,还必须支付经济赔偿金全额50%数额的额外经济补偿金作为赔偿。所以你可以以次为依据要求单位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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