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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作者:未知 原出处:未知 日期: 2006-9-25
 

问: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的时候,如果给用人单位造成了损失,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要承担,如何承担?

  答: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如果劳动者违反了《劳动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了损失,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1995年5月10日劳动部发布)的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应当赔偿用人单位的下列损失:1、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2、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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