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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复鉴

作者:未知 原出处:未知 日期: 2006-9-25
 

    下列情况应进行复鉴:

  (一)享受伤残津贴和护理费的人员距前次鉴定一年以后,伤情变化时,可提出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经办机构也可每两年提出安排复鉴一次,以便随伤残情况变化调整待遇;

  (二)被鉴定人或用人单位对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有疑义或不服的,可在接到鉴定结论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申请复鉴。省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三)伤残等级重新评定后除一次性补助以外其他待遇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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