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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程序

作者:未知 原出处:未知 日期: 2006-9-25
 

    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按下列程序组织鉴定:

  (一)对受理材料进行分类、登记;

  (二)根据需要从专家库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约请相关医学专家;

  (三)确定鉴定时间和鉴定医院;

  (四)通知相关医学专家和被鉴定人到场;

  (五)由三名以上医学专家依据国家鉴定标准和被鉴定人伤病情况通过临床检查诊断提出各自诊断意见,必要时需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进行诊断,也可聘请外地专家进行诊断,然后填写《工伤、职业病鉴定表》或《劳动能力鉴定表》;

  (六)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根据专家作出的诊断意见,确定并填写《工伤、职业病伤残程度鉴定结论表》《伤残证书》或《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表》;

  (七)加盖专用印章,以书面形式分别通知用人单位、被鉴定人和基金经办机构,同时通知当事人15日内有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

  (八)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自受理申请后,一般应于三十日内完成鉴定,个别案例不得超过六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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