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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出租人可以收回公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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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未知 原出处:重庆律师在线 日期:
2005-7-4
文章页数:
[1]
《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可索赔损失:
(1)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
(2)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3)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4)无正当理由拖欠房租累计6个月以上的。
(5)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的。
(6)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的。
(7)故意损坏公有房屋的。
(8)擅自买卖公有房屋使用权的。
(9)其他严重损害出租人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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