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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商标的专有权

作者:未知 原出处:北京WTO事务信息网 日期: 2006-10-13
 

 
  在实施《1988年商标法修正案》之前,只有贴上商标标签并实际使用该商标才能在美国获得商标专有权。在普通法的管辖范围内,商标专有权存在地区限制,在各州注册的商标,其专有权只在各州之内有效。1988年前的联邦法规定,只有在商标跨州使用并已注册才能获得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的商标专有权。

  上述关于商标专有权的法律规定目前仍然有效。然而,《1988年商标法修正案》规定,除了实际使用原则外,具备推定使用基础的商标也可获得暂时专有权。

  根据《1988年商标法修正案》,允许提交“准备使用”的商标的注册申请。

  但这种申请必须建立在一种“准备在商业领域里使用某商标的诚实意图及反映该行为人良好信誉的情况”的基础上。实际上,申请人在提交申请之日起, 就使用了该商标,并获得了暂时商标专有权,从而在一段时期内起到了保护商标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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