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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价换房前必须进行征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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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未知 原出处:重庆律师在线 日期: 2005-7-4
    文章页数:[1] 
        差价换房的公有住房承租人应按下列规定向公有住房出租人或者出租人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以下统称出租人)办理征询:
        1、凡直管公有住房承租权交换本区县的直管公有住房承租权、商品住房或其他住房所有权,或直管公有住房承租权有偿转让的,应在当事人签订差价换房合同并申办差价换房审核手续后,由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征询;
        2、除上述情况外,其余差价换房均由公有住房承租人在签订差价换房合同前办理征询。
        承租人应持《租用公房凭证》向房地产交易中心领取《上海市公有住房差价交换征询表》(以下简称 《征询表》),填写后,持《征询表》向出租人进行征询。
        出租人应当自收到《征询表》之日起的7日内给予书面答复。不同意差价换房的,应在《征询表》所列范围内说明理由。逾期不答复的,视作无异议。
    文章页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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