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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价换房中转让公房承租权的价款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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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未知 原出处:重庆律师在线 日期: 2005-7-4
    文章页数:[1] 
        公有住房差价交换当事人有偿转让公有住房承租权的,除本人(或同住人)前2年已购住房或其他特殊原因经所在地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外,应在房地产交易中心审核准予差价换房后,将转让所得价款存入受理该差价换房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指定的银行,并由银行开具购房存款单。
        取得购房存款单后,应按下列规定使用:
        1、购房存款单应专项用于购买商品住房或其他住房,不得转让、质押。凡不购房的,3年之内不得兑取现金。购房存款单满3年,承租居民可兑取现金;
        2、承租居民使用购房存款单购买商品住房或者其他住房的,应凭房地产交易中心盖章的《已购住房证明》等材料向银行办理有偿转让价款转移支付和余款支取手续;
        3、除购房存款单户名本人和直系亲属共同购房外,购房存款单一般只能由存单户名本人购房使用。
        本市注册的单位有偿转让公有住房承租权的,取得的价款应存入单位的住房基金。
    文章页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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