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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价换房后的公房性质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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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未知 原出处:重庆律师在线 日期: 2005-7-4
    文章页数:[1] 
        一.差价换房后,公有住房所有权的权属性质不变。
        二.差价换房后,公有住房的共用部位仍按原来的使用状况共同使用。
        三.取得公有住房承租权的当事人仍应按照本市公有住房管理规定和租金标准按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租赁期间,本市公有住房租金标准调整的,仍应按照调整后的租金标准支付租金,但在取得该公有住房承租权后,其住房面积超过规定标准住房面积的,可凭已注记的差价换房合同和《租用公房凭证》,不计算住房面积超标准部分增加的租金。
        四.凡通过交换商品住房、其他住房所有权或有偿转让方式,取得公有住房承租权的居民,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死亡或者其户籍迁离本市的,其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配偶或者直系亲属在不影响同住人居住权的前提下,可凭已注记的差价换房合同和《租用公房凭证》向出租人办理租赁关系变更手续,继续承租。继续承租的居民可以由当事人指定;当事人未指定的,可以参照财产继承顺序确定。
        五.差价换房后,公有住房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的,仍按照本市居住房屋拆迁安置的有关规定,对公有住房承租权人进行安置。
    文章页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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