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 码
会员服务中心 法易通 全国最大法律法规库查询
将本站加入收藏
在线咨询 案件委托 律师库 合同范本 法律文书 诉讼指南 案件大全 常用法规 法律论文 法律窗 法律人才 政法黄页
民事 经济 行政 刑事 企业法律服务 行政处罚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国家赔偿 刑事违法 刑事犯罪 犯罪处罚 法律论坛
劳动争议 婚姻家庭 继承收养 交通事故 医疗纠纷 知识产权 房地产 合同 金融 贸易 消费者 担保 仲裁 律师服务
您当前位置:重庆律师在线 -> 经济法律知识-> 房地产-> 公房管理 向下滚屏

购买标准较高的公房的特殊规定

站内搜索
相关主题
  • 哪些已购公房不得上市出售
  • 已购公房调整住房,如何处理
  • 职工已购公房之离婚、更名、买卖及交换规定
  • 职工已购公房的赠与规定
  • 职工已购公房的继承规定
  •  
    作者:未知 原出处:重庆律师在线 日期: 2005-7-4
    文章页数:[1] 
        一、建国后至1996年底前竣工的室内装潢和设备标准较高的成套独用的高层和多层公有住房(除外销房、花园住宅外)均可出售,并按出售一般标准的独用成套职工住宅的规定计价。
        二、1997年1月1日后竣工的室内装潢和设备标准高于《上海市住房建筑设计标准》(DBJ08-20-94)的公有住房,在按出售一般标准独用成套职工住宅的有关规定计价的基础上,应由配房单位以住房室内装潢和设备折旧(五年折旧,即年折旧率为20%)后的实际价格,向购房人收取装潢和设备费用。配房单位向购房人收取装潢和设备费用时,应向购房人开具行政事业单位统一收据。该类公有住房在出售前应先办理可售公房的确认手续。部属、市属单位报市房改办确认;区、县属单位报区、县 房改办确认。
        附:标准较高的室内装潢和设备项目表
        标准较高的室内装潢和设备项目表
        (1)有各类木质地板、各式吊顶(顶饰);
        (2)有护墙板壁、内墙粉刷乳胶漆或有墙纸(墙布)、各式门套、装饰门;
        (3)卫生间有外商投资企业生产(或进口)的卫生洁具、墙面砖、地面砖、吊顶等;
        (4)厨房内有烹调操作台、吊橱、吊顶、外商投资企业生产(或进口)的墙面砖、地面砖等;
        (5)空调机、燃气或电热水器、煤气灶、电灶和脱排油烟机等设备。
    文章页数:[1] 

    版权申明:除部分特别声明不要转载,或者授权本站独家发布的文章外,大家可以自由转载本站的原创文章,但原作者和来自本站的链接必须保留,文章版权归本站和作者共有。
    转载要求:转载之图片、文件,链接请不要盗链到本站。
    特别注意:本站所有转载文章言论不代表本站观点,如需使用,请与原作者联系,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发表评论 打印 刷新 返回顶部 关闭

    网名:
    关于我们 | 网站地图 | 合作发展 | 广告服务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Copyright 2003-2006 www.newcq.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法易通重庆律师在线 | 四川律师 | 上海律师 | 广东律师 | 江苏律师 | 湖北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