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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违法羁押 孝感男子打赢国家赔偿案

作者:法制日报 原出处:未知 日期: 2006-10-30
 

  湖北省孝感市男子方某倒卖国库券被查获后,由于云梦县检察院、云梦县公安局未依法处理,导致他被无辜羁押321天。方某向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记者11日获悉,孝感市中院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方某获得了退赔的28万多元。

  1995年1月上旬,方某在武汉市购进一批1992年的国库券,准备到四川省成都市进行交易。当月11日,方某在登机去成都时,被民航湖北省管理局公安处查获,并当场扣押了他携带的38.5万元国库券,并被收容审查。随后,该案被移交给云梦县公安局处理,该局将方某继续收容审查,并按“投机倒把罪”将38.5万元国库券收缴。同年7月,方某被取保候审。

  2002年10月,云梦县公安局以方某涉嫌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为由,将其刑事拘留。同年12月,经云梦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将方某逮捕。在庭审中,云梦县检察院因证据不足提出撤诉。2003年12月,云梦县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方某于2004年6月提出国家赔偿申请,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理后,因云梦县人民检察院又以方某涉嫌非法经营罪将其逮捕,并再次向云梦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该赔偿案被中止审理。

  此后,该刑事案件经孝感市中级法院二审终审认定,方某倒卖国库券的行为属于“违法进行证券买卖”的行为,不符合非法经营罪,判处方某无罪。

  今年1月,方某申请恢复对赔偿案的审理,并提出要求云梦县公安局返还其国库券本金及利息共76万元、收取的取保候审保证金1000元及看守所收取的生活费3800元、因申诉而支出的交通费和打印费等2万元及赔偿损害金等。

  方某还要求云梦县检察院赔偿其人身被错误羁押321天的赔偿金、因申诉而支出的交通费及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并要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孝感市中级法院赔偿委员会认为,由于方某在倒卖国库券案发后,办案机关既未移送由行政机关,又未按司法办案程序及时依法处理。在刑法修订后,云梦县检察院仍以1997年修订刑法时已取消的“投机倒把罪”进行抗辩,既不符合现代司法理念,也与已生效的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相违背。故此,云梦县检察院应承担错误批准逮捕方某的赔偿责任,公安机关应当承担收容审查方某人身被羁押的赔偿责任。

  在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组织下,方某与云梦县公安局达成协议,云梦县公安局同意返还方某1992年国库券等值24万元人民币(不含1997年6月已退还的96250元),返还收取方某取保候审保证金1000元及看守所收取的生活费3800元;补偿方某因信访申诉所花费的交通费、打印费及误工费计2万元。三项合计264800元。

  同时,孝感市中级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要求云梦县检察院依法赔偿方某23529.3元。该院于近日向方某兑付了上述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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