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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部分法院国家赔偿法修改座谈会召开

作者:人民法院报 原出处:未知 日期: 2006-10-30
 

  8月22日至23日,全国部分法院国家赔偿法修改座谈会在黑龙江省大庆市召开,会议就国家赔偿法修改的法院建议稿进行座谈讨论。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出席会议并讲话,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南英、大庆市委领导致辞,全国部分法院的副院长及行政庭庭长、赔偿办主任参加了会议。

  奚晓明在讲话中就人民法院参与国家赔偿法修改工作的有关问题提出要求。奚晓明指出,人民法院提出的修改建议稿要充分体现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一是要坚持实事求是。既要积极肯定国家赔偿法实施以来,该法所发挥的重要作用,也要理性地分析实践中所存在的客观问题,从而有针对性地提出修改和完善的具体建议。二是要坚持以人为本。通过法律的修改完善,进一步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充分体现我国法律制度尊重人的价值和人的全面发展的理念。三是要坚持大局观、坚持发展的眼光。修改建议不能仅仅局限于当前的审判工作,而是要从大局的、发展的角度,提出富有前瞻性、建设性的意见。

  奚晓明强调,对国家赔偿法所提出的修改建议,要充分体现中国国情。坚持从实际出发,从国情出发,符合坚持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做主的具体国情,符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修改意见要与中国国力相一致,既要考虑人类社会已有的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先进的法律制度、理念,也要考虑我国的具体实际情况。人民法院提出的修改建议稿,还要充分吸收国家赔偿审判工作的实践经验,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能够切实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奚晓明说,十几年来,人民法院在贯彻执行国家赔偿法的过程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也积累了许多宝贵经验。最高法院针对国家赔偿法做了一些司法解释和个案批复,各高级法院也结合各自不同情况制定了符合本地区实际的国家赔偿审判的各项规章制度,这些实践经验都是我们的宝贵财富,要加以总结归纳。对那些经过审判实践检验,能够体现法律保障人权和规范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作用,切实可行的司法解释和其他好的做法,要注意吸纳、融入到建议稿中。要从解决问题的角度出发考虑这部法律的修改,提出具有可行性的、切实解决问题的修改建议。

  南英在讲话中说,自1995年黑龙江高院按照最高法院要求设立了赔偿委员会以来,根据国家赔偿法和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省高院陆续制发了十余个规范性文件,实行了立审分开、赔偿听证、申请告知等项制度,使国家赔偿审判工作逐步步入了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在积极开展国家赔偿审判工作的同时,省高院还注意加大对国家赔偿法的法制宣传力度,并尝试建立了赔偿个案的沟通协调机制,为国家赔偿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营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促进行政、司法机关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化解社会矛盾、促进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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