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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南山工商分局违法扣车被判赔16万

作者:南方日报·徐林 吴晓蕾 原出处:未知 日期: 2006-10-30
 

 
  历时2年3个月,车主罗朝晖终于在昨日从深圳市工商局南山分局拿到了各种赔偿款16万元人民币,并就此撤销了对南山工商分局的起诉。去年的“省政府一号督察令”所督察的案件,也终于以受害人获得合法赔偿而有了一个圆满的结局。

  回顾案件发生以来的点点滴滴,罗朝晖的代理律师北京天一律师事务所广州分所的陈健全以“何其难也”来概括:“这是一个争议颇多的案子,这是一起典型的违法行政案件,这也是一起彰显法律权威的案件。”

  案件回放

  从“投机倒把”到对簿公堂

  2004年4月21日,罗朝晖雇用的司机赖升华驾驶的汽车在滨海大道沙河路段被省边防总队某支队截停。由于赖升华无法提供车上货物的正式发票,这批货物连同车辆一起被移交深圳市工商局南山分局处理。同年6月28日,南山分局以“构成投机倒把行为”为由,作出了对货物没收并拍卖上缴国库的处罚决定。对案件的争议由此开始。

  其一,投机倒把是否成立?

  对于这个已经阔别多年的经济犯罪词语,包括当事人在内的很多人都已十分模糊。且不说刑法中早已取消“投机倒把”罪名,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只有在有证据证明罗朝晖“知情”、“涉利”的前提下,才能作出“投机倒把”的判断。

  经过反复交涉,南山分局无法确认罗朝晖具有违法的主观故意,因此于2004年10月15日解除了扣车的强制措施。然而,罗朝晖没有想到的是,第二个问题又来了。

  其二,车辆被损,索赔反遭罚款

  当罗朝晖到停车场取车时,却发现才开了一年半的新车有了明显的碰撞和修复的痕迹。车辆行驶总里程数从扣押时的“81050”变为“86515”。即使这样,停车场还要求缴纳提车费和拖车费9800元,罗朝晖才能开走汽车。

  经与南山工商分局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2004年10月26日,罗朝晖向南山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向南山区工商局递交了《行政赔偿申请书》。不料,12月15日,南山工商分局再次以“已构成对经销走私物品提供运输工具的违法行为”为由扣留了车辆,去年2月6日,又通知罗朝晖,拟“没收”车辆并罚款4万元。

  其三,藐视省政府督察令

  去年4月4日,省政府督察办以省政府名义,下发了2005年广东省一号督察令,要求对深圳市工商局南山分局的违法行政行为进行查处和纠正。

  一号督察令明确指出,南山分局在对方提出索赔后,不但没有主动承担应当承担的责任,反而继续扣车并发展到要没收车辆和罚款,这不仅是对当事人的打击报复,而且是一种目无法纪、滥用权力的行为。省政府法制办认为,深圳市工商局南山分局构成了行政机关严重违法行政,责令有关部门对其进行查处和纠正,并依法追究有关行政执法人员的相关责任。

  令人没有想到的是,这份被称为督察令的粤府第1号“行政执法督察决定书”却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督察令发出3个多月后,深圳方面给了督察办一个回函。省政府法制办认为,该回函“避重就轻”,基本上没有执行一号督察令。“如此藐视政令尚属少见”,省政府法制办有关负责人曾做如此评价。

  案件调解

  既要赔偿更要是非结论

  案件随后进入了漫长的行政调解过程。南山工商分局提出,车是因停车场保管不善损坏的,与他们无关,应由停车场与罗协商。实际上,本案的赔偿包括两个部分,除了损坏部分,还有重复、长期扣押所造成的损失。更为重要的是,停车场的行为是受被告委托的行为,其法律责任仍应由南山分局承担。即使本案要与停车场协商,也必须将停车场追加为第三人。

  陈健全介绍,由于原告罗朝晖坚持以上观点,在南山区法院的主持下,罗与南山工商分局进行了多次协商,并于6月份初步达成了由被告按目前购买相近款式车型的价款、加上上牌等费用,再加上闲置损失为赔偿总额的调解方案。根据该方案,被告愿意赔偿15万元人民币,由原告自行购车,但不与罗朝晖签订任何书面协议,收到钱后罗朝晖即撤诉。

  没有任何书面协议,意味着此案的性质始终模糊不清。罗朝晖等当事人觉得这样结案并未达到维护法制的目的。罗朝晖表示,宁可少得赔偿,也希望能得到一份分清是非的判决。在当事人的坚持下,今年6月26日,南山区法院向罗朝晖下发了书面《通知》,确认:南山工商分局愿赔偿原告15万元人民币。后来,罗朝晖又追加了一万元的索赔,南山分局也最终同意,并发了通知。

  “该通知起到了调解书的作用,而且,通过媒体的报道,在读者、在老百姓的心中,已经有了一个明确的判断。加之省政府已经下了督察决定,案件的是非无论在程序上还是实体上,都有了一个明确的结论。”陈健全认为,本案至此可谓有了明确的定性。

  案件评析

  民告官胜诉警示依法行政

  看着罗朝晖拿到了赔偿款,律师陈健全表示,目前国家一直在强调依法行政,此案涉及的行政单位显然没有遵从这样的准则,这也导致罗朝晖正常的维权变得如此艰难。这个案子虽然了结,但其中的“肆意妄为、拒绝监督、不听政令值得有关部门思考。”

  探究本案的意义,多位律师和行政法专家学者认为,本案中省法制办和深圳市法制办做了大量的工作,所获得的最终结果从某种程度上对政府起到了很好的警示作用,依法行政问题将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

  他们认为,这是一起典型的“民告官”案件。“据我所知,我国行政诉讼案的胜诉率只有20%,远低于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等案件的胜诉率。”广州律师陈北元告诉记者,罗朝晖的最终胜诉,从一定程度上来说,可以告诫政府依法履行职能,对政府起到了很好的警示作用。

  这个判例,也体现了我国的司法进步。专家们认为,依法行政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违法行政所造成的社会危害,会直接导致老百姓失去对政府应有的信任。罗朝晖案的最终胜诉,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起到了一定的启示作用。依法行政任重道远,“希望日后这样的判例更多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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