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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静波被吐鲁番市公安局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请求给予行政赔偿案

作者:未知 原出处:未知 日期: 2006-11-1
 

  赔偿请求人:谢静波,男,41岁,汉族,原库车县文物管理所干部,现系兵团律师事务所律师。住库车县建设银行家属院。

  被请求赔偿义务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吐尔逊·牙生,局长。

  1994年11月,谢静波听说易宏伟(已另案免于起诉)收藏有吐鲁番克孜克里帕千佛洞的9块壁画,认为是丢失的文物,遂向自治区文物处、吐鲁番地区文物局等有关领导汇报,询问是否丢了这些文物,均答复没有丢失。后在谢静波的说服、动员下,易宏伟将壁画交给了谢静波,谢为此向易宏伟支付了2000元的押金,并制作了合同书。1995年2月11日上午,谢静波在新疆兵团公安局四处的干部苏建生、兵团律师事务所律师沈文斋的陪同下,按事先的约定前往自治区文物处交验了壁画。该处原处长韩翔、现任处长岳峰和库车龟兹石崖研究所所长陈世良、美工徐友明等人参加了鉴定。其鉴定结果认为所鉴定的文物是假的,并拒绝了谢静波提出的由自治区文物处保管文物的请求。1995年2月28日3时,谢静波又给吐鲁番文物局局长柳宏亮打电话,取得了柳宏亮的同意。于是,谢静波于当晚随身携带部分壁画原件及所有壁画照片、身份证、工作证、出手人(易宏伟)合同书、中国银行取现(2000元)单等票证乘车去吐鲁番市。谢静波与柳宏亮联系交验了壁画。经检验,确认谢静波所交验的壁画为吐鲁番克孜克里帕千佛洞的壁画。吐鲁番文物局遂对谢静波从易宏伟处接过来的千佛洞壁画加以验证接收并打了收条。当日,谢静波被吐鲁番地区公安处以倒卖文物为由扣留,3月2日被吐鲁番市公安局批准收容审查。1995年3月24日,经吐鲁番地区文物局鉴定,谢静波所收集的壁画为国家一级文物。1995年5月3日,吐鲁番市公安局对谢静波解除收容,同日改为取保候审。1995年5月26日吐鲁番市人民检察院在处理易宏伟投机倒把、窝藏案件中发现谢静波对保护国家一级文物有立功表现,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撤销对谢静波的取保候审。1995年6月19日,吐鲁番市公安局以问题基本落实,谢静波有立功表现等为由,作出了撤销对谢静波的取保候审的决定。

  另查明:谢静波在被错误收审期间,《吐鲁番报》、《新疆经济报》、《新疆日报·生活导报》等新闻媒介以谢静波倒卖文物为内容进行了大量的报道,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大的影响。以致其原工作单位对谢静波作出停止公职、终止工资关系的处理。1997年9月库车县人事局又作出了对谢静波辞退的决定。其妻于是在1997年8月1日向库车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其父谢钊会也因悲愤交加于1997年1月24日去世。

  谢静波于1997年7月17日以吐鲁番市公安局对其错误收审及取保候审为由向吐鲁番市公安局申请赔偿。吐鲁番市公安局于1997年10月14日受理了谢静波的赔偿申请。吐鲁番市公安局于1997年10月5日和1997年10月14日先后作出公行赔字第(1997)02号和吐公赔字第(02)号赔偿决定书和赔偿决定。决定:(1)谢静波恢复名誉,消除影响;(2)建议吐鲁番文物局返还谢静波为保护文物所付出的2000元人民币,并按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规定予以物质与精神奖励;(3)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赔偿谢静波被收审期间的损失(66天×16.53元)共计1090.98元。此后不久,吐鲁番市公安局于1997年11月14日又作出撤销行政赔偿的决定,并同时作出不予赔偿的决定。谢静波不服,遂向吐鲁番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赔偿,请求:(1)撤销1997年11月4日吐公撤字第01号和通知书,予以国家赔偿;(2)撤销1995年3月1日和1995年6月19日吐市公安局对谢静波的收容审查决定书和取保候审决定书;(3)赔偿违法收容审查66天的误工损失2721.61元;(4)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5)补偿精神损失20000元;(6)补偿牙病、心脏、神经等必要医疗补助5000元;(7)补偿车旅住宿费10603.53元;(8)补偿文物保护费2000元;(9)补偿误工损失费45611.44元;(10)其他损失7204.09元;(11)来往生活补助费15000元;(12)案件受理费50元。

  审 判

  吐鲁番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认为:赔偿申请人谢静波在得知有人藏有吐鲁番千佛洞壁画的情况后,积极向有关文物部门反映,动员持有人交出壁画,向所在单位领导和公安部门报告并向文物部门交验了文物,其行为应当为保护国家文物的立功行为。但吐鲁番市公安局怀疑谢静波的做法是倒卖文物,对其进行违法收容审查和取保候审,致使谢静波的人身受到损害,财产受到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吐鲁番市公安局本已作出了国家赔偿的决定书和国家赔偿的决定,对谢静波侵权事实作了确认。但时隔一月,又作出吐公撤字第1号《撤销行政赔偿决定通知书》,拒绝向赔偿请求人承担赔偿责任,是错误的。该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于1998年7月20日作出决定如下:

  一、撤销吐鲁番市公安局(1997)吐公撤字第01号《撤销行政赔偿决定通知书》;

  二、被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吐鲁番市公安局为谢静波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向其赔礼道歉;

  三、吐鲁番市公安局赔偿谢静波被违法收容66天的误工损失费1681.18元(按国家统计局1997年度全国职工平均工资6470元计算);

  四、补偿谢静波1995年2月28日至1998年7月被违法收审和其申诉、申请赔偿期间的车旅费10603.52元;

  五、吐鲁番市公安局赔偿谢静波精神抚慰费2000元;

  六、吐鲁番市公安局负责追回谢静波为保护文物所支付的2000元款项。

  评 析

  本案赔偿请求人谢静波原是文物管理部门的一名干部,懂得什么文物是国家级的珍贵文物。当他发现国家一级保护文物吐鲁番千佛洞壁画落在易宏伟手里时,出于对保护国家级文物的责任感,他自己拿出2000元钱给易宏伟,从而使易宏伟愿意将千佛洞壁画交给谢静波。随后,谢积极、主动地将壁画送交文物管理部门检验其真伪,在经检验确认为真正的千佛洞壁画时,谢静波便将壁画交给了文物管理部门。谢静波的这些举动,应该得到表扬。但本案的被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吐鲁番市公安局在没有任何事实根据的情况下,即以其倒卖文物为由将其收容审查,后又对其进行取保候审,限制人身自由长达二个多月时间,严重侵犯了谢静波的人身权利。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一项和第九条之规定,谢静波有权要求吐鲁番市公安局赔偿损失,而该公安局也有义务给予赔偿。

  被请求赔偿机关吐鲁番市公安局对谢静波的违法收容审查,当地的数家新闻媒介对此大加宣传报道,导致了谢静波所在的单位停止了其公职、终止了其工资关系,其妻也因此与其离婚,其父也因气愤而犯病死去。这些残酷的事实,给谢造成经济损失应予以赔偿,还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谢静波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向其赔礼道歉。

  根据国家赔偿法和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程序的暂行规定》的规定,赔偿请求人依法向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的被侵权事项,应当先进行确认。未确认的,赔偿请求人不能向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本案被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吐鲁番市公安局本已对其违法收容审查谢静波的侵权行为作出了确认,但不久又作出决定撤销该确认。吐鲁番市公安局的这种做法于法无据,其目的显然为了逃避赔偿责任。法院赔偿委员会不应承认吐鲁番市公安局撤销确认的效力,而应认为其已经作出了对其侵权事项的确认,受理赔偿请求人谢静波的赔偿申请。

  综上所述,吐鲁番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理了赔偿请求人谢静波的赔偿申请,并根据《国家赔偿法》和《民法通则》有关条款的规定作出赔偿决定,由被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吐鲁番公安局赔偿谢静波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为谢静波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向其赔礼道歉,是正确、适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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