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易通
 在线咨询 法律社区 案件委托 法律任务 查找律师 常用法规 法律人才 法律网址 律师服务 公检法黄页 法律法规
 民事 经济 行政 刑事 企业服务 劳动争议 合同范本 法律文书 诉讼指南 案件大全 法律论文 法律资讯 律政房产
您当前位置:法易通 -> 民事法律知识-> 婚姻家庭-> 婚姻法规  

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婚姻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未知 原出处:未知 日期: 2006-11-4
 

  第一条 为加强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的婚姻登记管理,保障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在大陆办理婚姻登记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大陆居民系指居住在中国大陆的中国公民;所称台湾居民系指居住在中国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
  
  第三条 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在大陆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复婚登记,应当双方共同到大陆一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指定的地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
  
  第四条 申请结婚登记的大陆居民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

    (一)居民身份证;

    (二)居民户口簿;

    (三)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四)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申请结婚登记的台湾居民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

    (一)《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二)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出境入境证件;

    (三)台湾公证机关出具的无配偶声明和经证明无误的户籍誊本,有效期三个月;

    (四)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第五条 台湾居民在大陆连续停留6个月以上的,除提交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证件、证明外,还应当提交大陆公证机关公证的无配偶声明。
  
  台湾居民在香港、澳门地区连续停留6个月以上来大陆的,除提交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证件、证明外,还应当提交香港婚姻注册处或澳门婚姻及死亡登记局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台湾居民在外国连续停留6个月以上来大陆的,除提交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证件、证明外,还应当提交居住国出具并经公证机关公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婚姻状况证明。
  
  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定居时已达到法定婚龄的,应当提交经大陆原居住地公证机关公证的赴台湾前的婚姻状况证明。
  
  第六条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离过婚的,应当提交离婚证件。
  
  离婚证件系台湾离婚协议书的,应当经台湾公证机关公证;无法提交离婚协议书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台湾地区报纸刊登的当事人离婚的声明书或公告,未经公证的影印件不具有法律效力。
  
  离婚证件系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的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调解书的,如果离婚的一方系大陆居民,该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应当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
文章页数:[1] 

法易通咨询流程:
注册会员
相关主题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
  •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
  • 法律社区
    法律咨询
     
    版权申明:除部分特别声明不要转载,或者授权本站独家发布的文章外,大家可以自由转载本站的原创文章,但原作者和来自本站的链接必须保留,文章版权归本站和作者共有。
    转载要求:转载之图片、文件,链接请不要盗链到本站。
    特别注意:本站所有转载文章言论不代表本站观点,如需使用,请与原作者联系,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发表评论 打印 刷新 返回顶部 关闭

    网名:
    关于我们 | 网站地图 | 合作发展 | 广告服务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Copyright © 2003-2008 www.fayitong.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法易通 | 重庆律师在线 | 律政房产 | 法律社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