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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宽公有住房出售的对象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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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未知 原出处:重庆律师在线 日期: 2005-7-4
    文章页数:[1] 
    (一)承租人是单身成年人且无同住人的,可作为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

    (二)承租户在申请购房时,其家庭成员中的现役军人、水上工作者、地质勘察工作者以及居住在本市
    单位集体宿舍的成年人,均可作为购房人。

    (三)职工家庭购买多层公有住房(包括未装电梯的独用成套公寓住房及独用成套新式里弄住房)超过
    建筑面积控制标准的,或购买高层公有住房(包括装有电梯的独用成套公寓住房)已按市房地局沪房地
    改(1996)963号文第五条的规定,享受了购买成本价公有住房建筑面积后仍超面积的,其超过部分的
    建筑面积,按市场价购买,市场价的上限按原规定执行。市场价的下限:I、Ⅱ级地段3288元/平方
    米;Ⅲ、Ⅳ级地段2349元/平方米;Ⅴ、Ⅵ级地段1410元/平方米。

    (四)职工采取贷款方式购买公有住房的,也给予20%一次性的付款折扣。

    文章页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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