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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导演徐昌霖四份遗嘱遗产纠纷案宣判

作者:未知 原出处:新闻晚报 日期: 2006-12-17
 

     徐昌霖是活跃在上个世纪我国影视舞台上的著名导演,曾执导过《杨乃武与小白菜》、《小小得月楼》等脍炙人口的影视作品。但当这位著名导演告别人生舞台之后,一场他的遗产争夺战打响了。近日,徐汇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了判决。

  外甥出现

  徐昌霖婚后育有两儿一女。1987年,徐昌霖的前妻因病不幸去世。第二年,徐老结识了比他小将近20岁的黄竹琴,两人互敬互爱。

  徐昌霖和黄竹琴婚前各自都有住房,两人结婚时两处住房合并,由徐昌霖所在的单位上海电影制片厂套配成了一处,产权人名字就只写有黄竹琴一人。徐昌霖逝世后,这套房屋作为遗产顺理成章的归在了黄竹琴一人名下。

  之后,黄竹琴身体状况急剧恶化。2003年,黄竹琴的外甥虞乃庭照顾她的饮食起居。

  转移存款

  黄竹琴去世,徐昌霖的大女儿徐常青从香港赶回上海奔丧,却被几个陌生人拒之门外。她拨打了“110”,请人撬锁进入家门,屋内一片狼藉,父亲生前留下的40多万元存折不见了,房产证和其他贵重物品也都不翼而飞了。而进行存款转移的正是虞乃庭。

  今年2月,徐家的三个子女首先以老人留下的价值80万元的房产为继承标的,打起了这场官司,原告是徐昌霖的两个儿子,被告则是徐昌霖的女儿徐常青。但由于弟弟在美国,徐常青为弟弟请了律师,让弟弟把自己告上法庭。审理期间,黄竹琴的哥哥姐姐要求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四份遗嘱

  原告与被告的说法完全一致。但第三人黄家并不买账,“黄竹琴晚年都是由黄家的人在照顾,徐家的三个子女与黄竹琴之间根本没有任何赡养和抚养的关系,他们无权继承黄竹琴遗产。”

  徐昌霖生前于1994年11月、1998年8月、1999年2月先后写过三份遗嘱,内容完全一样,“在我去世后的积蓄和住房都归竹琴所有,由竹琴支配,以维持她的晚年生活。”三份遗嘱上均有徐昌霖的签字并交由专人保管。

  徐家子女所递交的第四份遗嘱是徐昌霖1999年9月15日所写,内容上与前三份遗嘱之间有着微妙的差别:“产权人写的是黄竹琴,房子归她使用,她再三说他们黄家不要我们一分钱。我与她商定,她百年之后用剩下的钱和房子都留给女儿和儿子”

  这第四份遗嘱上面不仅有徐昌霖的亲笔签名,还加盖了黄竹琴的私章。法庭根据第三人的申请,对第四份遗嘱进行了司法鉴定。经鉴定,第四份遗嘱确为徐昌霖书写,但对加盖印章的时间无法确定。

  法院判决

  合议庭认为,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当被继承人立有数份遗嘱,遗嘱的内容相互抵触时,以被继承人最后遗嘱为准。本案涉及房产系徐昌霖和黄竹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黄竹琴名义购买,属于共同财产,徐昌霖遗嘱中对于自己那一半房产的处分合法有效,将按照遗嘱继承的方式,由徐家的三个子女继承。

  至于黄竹琴的那部分房产,遗嘱上虽然加盖了黄竹琴的私章。但是由于法院的司法鉴定结果对于黄竹琴印文形成的时间无法确定,不能认定黄竹琴对该遗嘱表示认可,而黄竹琴生前也有过意思表示,因此,属于黄竹琴的那一半房产将按法定继承处理,由于黄竹琴并无子女,不存在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该房产将由她的亲属,也就是本案的第三人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法院判决,被继承人名下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该房产的一半份额由徐昌霖的三个子女平分;另一半则由黄竹琴的哥哥姐姐平分。徐常青表示,父亲的遗产中还有存款和其他财产,她将另案起诉。

  晚报提醒

  关于遗产继承,我国的《继承法》规定的方式有三种:一是法定继承;二是遗嘱继承;三是遗赠抚养协议继承。

  其中法定继承属于一般情况,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继承属于特殊情况。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法官认为,徐昌霖的真实意思不难想见,然而他在自书遗嘱中,只是作了理想化的表述,他相信妻子在他百年后会妥善处理好这些遗产该由谁来继承,他自信在他的身后不会产生遗产方面的纠葛。其实,没有征得妻子的同意,他是无权处分属于妻子的那部分财产的。结果事与愿违,纠纷还是发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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