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告登记侵权案 买房人恶意侵权赔偿卖房人1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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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未知
原出处:上海法治报 日期: 2007-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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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未果,却不及时撤销房屋的单方面预告登记,结果引发了一场侵权官司。昨天,这起首例卖房人起诉买房人单方预告登记恶意侵权案有了一审判决结果,法院判决,买房人被判赔偿卖房人14万元。
“房屋单方预告登记”本是为防止房屋交易中的“一房多买”而设立的制度。去年1月,张先生与季小姐通过房产中介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先生将其广中西路的房产以112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季小姐。但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双方发生了争议,为了保证交易顺利进行,季小姐在房产交易中心办理了单方预告登记,在房地产登记证明中载明季小姐为该房屋的预告权利人,即在季小姐没有撤销该登记之前,张先生所拥有的该套房屋不能过户交易给季小姐以外的第三人。
然而,季小姐与张先生的房产交易最终没有成功,双方打起了官司,季小姐申请了诉讼保全。官司从一审打到二审,结果都是判决房屋交易合同终止。其间,季小姐撤销了单方预告,但张先生认为因为单方预告迟迟没有撤销造成的损失已经形成,于是将季小姐告上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季小姐拒不撤销单方预告登记的行为,客观上限制了原告两套房屋的权利,这大大超过了季小姐诉讼请求的标的物价额范围,明显属于行使权利过当,损害了张先生的合法权益,使得张先生不但丧失了以较高的价格出售广中西路房屋的机会,还因对案外人违约而承担了赔偿责任,造成了张先生损失的扩大,季小姐对此负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现张先生自愿将请求赔偿的金额调整为14万元,尚属合理,可予支持。
审理该案的法官表示,因房屋单方预告登记而引发的侵权纠纷案在本市还属首例。根据《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预告登记如不撤销,两年内房屋无法过户给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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