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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房地产经纪管理新规 交易须设专门账户

作者:陈晶晶 原出处:法制日报 日期: 2007-1-24
 

   无照经营、骗取中介费和看房费、以高于委托人意向的价格租售房屋“吃”差价……房地产经纪机构的行为不规范已成为目前房地产市场广为诟病的痼疾,去年以来全国又发生了多起“黑中介”占压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侵害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恶性案件。

  对此,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近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必须在银行开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进一步约束规范房地产经纪机构的行为,两部门有关负责人今天接受了记者采访,对新规进行解读。

  中介须单立客户交易账户

  为防止中介挪用交易资金,两部门明确规定,房地产经纪合同中应约定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交付的条件和具体方式;并且确立了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制度,要求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必须在银行开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的存储和划转,资金划转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进行,不得支取现金。

  有关负责人表示,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资金的所有权属于交易当事人,它独立于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也不属于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的负债。

  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要保证资金支付条件和具体方式,与房地产经纪合同中的约定一致。各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将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的方式,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开立和执行情况加强监管。

  全面推行中介备案公示制度

  目前,各大城市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中鱼目混杂、良莠不齐,此次两部门重点规定了一些市场准入的条件。

  有关负责人表示,今后将全面推行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公示制度。要求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交易保证机构在领取营业执照30日内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房地产管理部门则应及时将已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注册房地产经纪人及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等信息向社会公布,供房地产交易当事人选择。

  此外,房地产经纪人员的市场清退机制也将尽快建立健全,有关部门对执业中违法违规的人员要收回其注册证书;要严格实施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加强房地产经纪人注册管理。

  三种行为明令禁止

  有关负责人表示,新规为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确立了一些基本的行为准则,并明令禁止三种行为。

  这三种禁止行为包括,一是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不得对交易双方隐瞒真实的房屋成交价格,赚取差价,也不得采取内部认购等手段营造销售旺盛的虚假氛围,误导和欺骗当事人;二是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发布虚假、未经核实或重复的房源信息,应当在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并保证信息与事实相符后,方可对外发布有关信息;三是不得泄露或利用委托人的商业秘密与他人串通损害委托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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