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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规范土地出让收支管理 保障被征地农民利益

作者:未知 原出处:中新网 日期: 2007-2-8
 

  近日,中国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决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纳入地方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中国财政部负责人接受中国政府网采访,对《通知》的主要内容和精神进行了解读。

  在规范土地出让收支管理过程中,如何保障被征地农民利益?对此,财政部负责人表示,在规范土地出让收支管理过程中,将从四个方面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利益:

  一是依法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各地要尽快制订并公布各市县征地的统一年产值标准或区片综合地价。

  二是建立对被征地农民发放补偿费用的公示制度,增强补偿费用发放透明度。

  三是改革对被征地农民征地补偿费的发放方式。有条件的地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相关费用中应当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部分,可以根据征地补偿方案,由集体经济组织提供具体名单,通过发放记名银行卡或者存折等方式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减少中间环节,防止被截留、挤占和挪用。

  四是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被征地农民参加有关社会保障所需的个人缴费,可以从其所得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中直接缴纳。地方政府可以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一部分资金用于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

  财政部负责人还解释称,此次调整将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都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纳入预算管理。具体包括: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确定的总成交价款;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变现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

  此外,考虑到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相关性,还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以及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并依法向市、县政府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一并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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