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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未知 原出处:重庆律师在线 日期: 2005-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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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房销售广告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宣传商品房、吸引购房人的主要方式。由于虚假广告的误导,常出现“货不对板”现象,因此我们要学会从售房广告中发现问题。

      一、起价:最差房间的价格。当人们看到当天的报纸、打电话询问售楼小姐起价是什么意思时,她们会告诉你这个价格的房子已经没有了。那么这个“起价”如何理解呢?起价一般都是销售面中各方面最差的单元的销售价格。大多数开发商打此噱头实际目的是吸引更多人观看此广告。

      二、一房会有多种价格。如果那些准备买房的人对广告刊登的某一商品房感兴趣,可千万别忘了“货比三家”、“价比三家”,注意留心搜集该种房屋的各类信息。因为,商品房不仅开发商可以销售,往往会委托一家或多家代理商进行销售,由于他们所签订的委托合同的条款不同,或出于代理商的某些目的,其价格很可能不一致,“价比三家”后购房者就会少花钱办同样的事。

      三、回报率、入住率是一个噱头。个别开发商会在广告中标明自买后×年内回报率百分之几云云,这实际是空穴来风。因为未来的房地产市场涨跌  难以预测,回报率的多少根本无从谈起。至于百分之多少的入住率就更是一个大噱头。一般房地产开发分为几期不等,但对外宣传则是整齐划一,包括效果图、价格都是统一推出。如果共计开发2000套商品房,3年内开发完毕,但第一期开发的300套商品房售出了200套,对外宣传的口径是入住率67%,有谁会了解到这仅仅是第一期开发的67%呢?有些开发商向消费者许诺赠送全套厨房设备和卫生间设备,表面上看感觉不错,待入住后才发现是一些残次商品。
    为了保护购房者的利益,国家建设部最新发布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从两方面对此进行了规定:一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商品房销售宣传广告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二是房地产资料所明示的事项,当事人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另外,为了解决消费者反映所购商品房与样板房不一致的情况,《办法》还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设置样板房的,应当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及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说明的,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当与样板房一致。所以购房者要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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