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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保护妇女权益 打击性骚扰

作者:未知 原出处:四川在线 日期: 2007-3-6
 

  哪些行为属于性骚扰?受害方应向谁投诉?丈夫殴打妻子,该不该对他进行罚款……在即将出台的《四川省实施办法》修订稿中,这些焦点将可能形成条款,正式纳入法律。

  在我省各级妇联对《妇女法》的贯彻实施进行了全面调研后,总结出我省有关妇女法实施中存在部分热点及难点问题。昨(5)日,记者对此进行了采访。

  关键词·性骚忧

  回放:昨日,记者在百度中输入“性骚扰”,显示找到约70900篇。而在2006年12月2日,一名年轻女子爬上了成都双庆路某工地7号楼旁的塔吊上准备自杀,因为遭遇工头周某的3次严重性骚扰,却无证据让周某受到制裁。而律师表示,如果周某对其进行起诉,而她又无法拿出足够证据证明周某性骚扰自己的话,很可能被判定侵犯周某名誉权。

  2006年9月26日,备受全国关注的重庆女教师状告校长性骚扰案终审宣判,法院认为,从双方发送的短信内容看,性骚扰缺乏充分事实依据,女教师败诉。

  观点: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条明确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这是我国法律首次明确对性骚扰说“不”。

  “性骚扰是否列入本地实施办法,如何进行界定,这在内部仍有一定争议。”省妇女联合会权益部部长卢建梅参与调研,提起“性骚扰”是否或者将如何出现在本次修改稿时仍然头痛不已。在她们的调研工作中,有人认为将“性骚扰”列入修改稿中有些小题大作,还有人认为不适合列入。如果将性骚扰列入,那受害方应向谁投诉?哪些行为属于性骚扰?对此,省妇联提出的建议为:明确性骚扰投诉机关,明确性骚扰的范畴和法律界限,明确性骚扰人法律责任,严厉打击性骚扰违法犯罪,有效震慑性骚扰事件发生。

  “据我们所知,目前国家相关法律中涉及性骚扰及其范围的相关法律尚属笼统,如果修改四川妇女法实施办法,我认为很有必要将性骚扰纳入其中,并进行明确细分。”对此,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李刚律师表示。李刚介绍,他曾在工作中碰到一起案例,一名妇女在办公室遭到异性同事身体靠拢、接触敏感部位等行为,但因为事发时只有当事双方,因举证难等一系列问题而最终不了了之。他建议,如果将性骚扰列入实施办法,那应明确范畴,如短信是否属于性骚扰,哪些语言属于性骚扰等。

  “要反性骚扰,妇女权益自然应该受到保护,但是也应明确规定保护男性免受骚扰。”毕业于电子科大的朱庆川先生认为。26岁的朱先生表示,“如果男士摸女士脑袋就属于性骚扰的话,那女性摸男性又算不算呢?还有,出差住宾馆,经常接到一些女性的性服务电话算不算性骚扰呢?”他觉得,反“性骚扰”应当体现出两方面的内涵。

  24岁杜红梅从事销售行业,她对将性骚扰写入相关法律表示赞同。杜红梅表示,自己在公交车及一些公共场合也曾遭遇有意无意的性骚扰,如果要出台相关法律,她更想知道,“哪些属于性骚扰呢,触摸手臂算不算?说黄色笑话算不算?可以向哪些部门投诉呢?对方会接受哪些经济上或刑事上的处罚呢……”

  关键词·家庭暴力

  问题:根据省妇联等相关部门的调研,女性在人身权利保障方面存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主要体现在:1、女性作为弱势群体,被强奸、抢劫、拐卖等现象时有发生;妇女在家庭暴力现象中受到的伤害越来越大,部分女性为了面子或维系家庭而采取隐忍的态度,致使家庭暴力升级,女性受到人身伤害后获赔难、获赔低。2、家庭暴力当事人单位和司法部门大多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务事、不愿管、不便管,不履行《婚姻法》、妇女法中规定的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定义务,这在某种程度上纵容了施暴者。3、我国至今尚未制定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这对家庭暴力的查处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观点:

  “在很多人的意识中,夫妻吵架、打架只是家务事。社会相关法律应不应该进行干预,如何介入,这也是我们在广泛征求的热点问题。”卢建梅部长表示,在她们征求到的意见中,有不少人认为法律或相关部门介入将可能激化夫妻矛盾,而很多市民则希望相关部门有更好的介入方式。

  省妇联对此提出的建议:1、加快《反家庭暴力法》的立法进程,尽快使家庭暴力有法可依。规定家庭暴力举证责任倒置;明确家庭暴力如何取证、哪些证据具有法律效力等;明确对造成受害者轻伤以下的家庭暴力行为人相应责任;明确相关单位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方面不作为的法律责任。

  2、成立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领导机构,建立家庭暴力干预机制,规范操作程序,提供人性化服务,对家庭暴力的典型案例,应公开审理和在电视等媒体上曝光,严厉打击家庭暴力违法犯罪,有效震慑家庭暴力发生。

  3、增设妇女庇护机构条款,明确保护经费来源。

  家住建设路六九小区的李女士认为应该增加预防家庭暴力的措施,“如果丈夫打伤了妻子,他还应该进行赔偿,医药费、误工费、损失费……都应该赔给妻子,并且不得动用。”对她的说法,现场邻居却笑称,“那不是从左口袋掏进右口袋,还是一回事嘛。”

  关键词·参政

  现象:根据调研,我省妇女参政比例偏低,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及决策的程度还不够高。人大女代表、政协女委员比例在20%左右,偏低,在一些地方呈下降趋势;女干部总体上存在着“两低、两多、两少”(即参政层次低、比例低;副职多,虚职多;正职少、实职少)现象。

  观点:

  对此,省妇联建议:各级党委从丰富党的执政资源的高度培养高素质的妇女干部。一是用更强的政策制度培养选拔女干部。针对近年来人大代表中女性比例下滑现象,明确要求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不仅要确定比例,还应确定相应的名额;在规定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干部担任领导成员”,对“数量”作出比例说明。在各级党政班子配备女干部时,不能因女干部落选而职位也被占用。应从源头上提高,即人大制定比例时就应提高比例;对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名额”,对“名额”应作出比例说明;国家重视培养和选拔少数民族女干部,也应适当量化;进一步加大女干部特别是妇联干部的交流力度,减少和杜绝“两低、两多、两少”的问题。二是建立各级女干部培训计划。确定培训目标,建立各级女干部培训基金,确保培训实施。三是建立各级妇联培养选拔妇女干部协管制度,进一步明确其工作职责、范围、要求,更好地发挥妇联组织在培养推荐妇女干部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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