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易通
 在线咨询 法律社区 案件委托 法律任务 查找律师 常用法规 法律人才 法律网址 律师服务 公检法黄页 法律法规
 民事 经济 行政 刑事 企业服务 劳动争议 合同范本 法律文书 诉讼指南 案件大全 法律论文 法律资讯 律政房产
您当前位置:法易通 -> 劳动争议-> 问题解答  

新劳动合同法给企业带来了什么

作者:陈雪频 徐静休 李甜华 周雁群 原出处:第一财经日报 日期: 2007-12-17
 

新的《劳动合同法》将于2008年1月1日正式施行。这部新的法律对实施多年的各地劳动合同条例和已确定的劳动关系作了重大的调整,同时,也给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现有方式、用工成本和模式等带来了全方位的影响,可以说在企业界掀起了一股不小的浪潮。企业该怎么审时度势、未雨绸缪,该如何做好相关工作,有理、有利、有节地规避风险呢?8月11日,由易才集团主办的《劳动合同法》推广论坛上,几个参与制定《劳动合同法》的专家相聚一堂,谈论相关《劳动合同法》的热点问题,并讨论了企业的应对之道。

  制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目的何在?

  张世诚:劳动合同的期限问题,讨论得比较多,争论也比较大。但劳动关系不稳定,于劳动者、企业、用人单位甚至国家都不利。所以《劳动合同法》着力解决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个问题。但大家都视为“猛兽”,不敢订,其实这是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误读。

  对于第三项规定有人提出来,只要第二次劳动合同一订,第三次用人单位就没有主动权了,我觉得他理解错了。可还是有人钻法律的空子,比方说连续两次可以找出漏洞,你中间隔三天五天,一个礼拜两个礼拜再订合同,你可以这么做,劳动者同意也就算了,但是一旦劳动者提出仲裁诉讼,你这叫做恶意规避。

  彭光华:这次《劳动合同法》最主要的目的之一是制度引导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是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的实现,企业即使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没有多大的坏处,一般都觉得损害很大,其实不是,我们看看解雇制度就知道。

  解雇这一块我觉得可能变化最大的就是依法解雇的放宽,其次现在在《劳动合同法》的框架底下并没有对发生重大变化进行限制。所以我归纳一下就是中国的解雇还是非常非常宽泛的,其实解雇的办法有很多种,一般性解雇、惩罚性解雇、经济性解雇,这是三大类,在这里面有很多的途径。我最想说的也是最应该说的,就是大家应该正确理解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尽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非全日制用工

  到底算不算劳动关系?

  邱小平:这种用工形式在鼓励发展的同时必须进行规范,这些规定有具体的法律意义:一是使灵活用工判断有具体的标准,更具操作性;同时不符合条件的用工在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约定以及执行劳动标准方面,必须按照全日制来,包括签订合同的形式、终止规制,都必须按全日制的,否则就是违法。

  彭光华:洋快餐它们给的工资和最低工资之间的差距大概是200元,一个人很少,但是一个个累计起来,在中国的雇佣量是20万人。洋快餐在世界上各个国家都有连锁店,在任何国家都没说打工的学生不是劳动者,在任何一个国家都没有违背当地国家、地区的最低工资。但是在中国它就敢。它说我们不是劳动关系,是非全日制劳动。如果暑假打工,超过4个小时,就是全日制劳动,他就是劳动者。

  劳务派遣何去何从?

  张世诚:劳务派遣现在是一个用工普遍的形式,据有些调查说全国有2500万劳务派遣人员。劳务派遣这种形式之所以普遍采用,有一定的合理性:一是我们国家的劳动用工制度还比较弱势,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尤其是国有企业的用工自主权还受到了很大的制约,?????再一个方面可以节省成本。企业要求有活力、有效益,要求降低成本,这是客观必然,对企业无可厚非。但是国家对这种用工形式需有一个全面的认识,权衡利弊。仅国有企业,对劳务派遣有不同的认识,有的说好,但是大多数意见是不赞成的。工会方面的意见比较典型,说劳务派遣叫双输双赢,劳动者和国家输了,谁赢了?劳务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

  劳务派遣是要加以限制的,像现在这种势头发展是不太正常的。比如同是加油站的加油工,国家的正式工人一个月能拿七八千元,而劳务派遣工只能拿七八百元,而且广泛被采用。现在《劳动合同法》明确了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三方的关系。另外还有一些其他的规定,主要是严格规范了劳务派遣这种形式。

  邱小平:《劳动合同法》针对劳动市场新的发展变化,专门针对目前主要的两种用工形式进行了规范。第一个就是劳务派遣,刚才张世诚主任讲到劳务派遣在劳动市场上的发展迅速,同时也带来了许多问题,所以我们从构建和发展和谐劳动关系这个角度出发,结合劳务派遣归置的经验,对这种用工形式作出了比较全面的规范。立法的用意实际上就是要限制劳务派遣的发展,使劳务派遣不能成为用工的主渠道,只能成为劳动力市场的一种补充,当然在限制的前提下也要规范发展,所以对劳务派遣用工,《劳动合同法》从这么几个方面对它进行了规范。

  首先提高了派遣单位的门槛,这个门槛现规定是依法成立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的机构。第二是对劳务派遣的规制,就是详细规定了派遣单位对劳动者应该承担的义务,除了要承担履行一般的法律义务,还有专门的派遣机构特殊的法律义务。第三个就是规定了派遣单位必须与接受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要通过签订劳动协议,在两者之间合理分配对被派遣的劳动者的各项义务。比如劳动报酬,派遣组织首先签订劳动合同,要约定劳动者劳动报酬,但这个报酬最后在履行这个程序环节,到底是由谁来履行呢?这可由劳务派遣机构和用工单位来协议和约定。也可以用工单位按照协议约定把钱给派遣劳务机构,等等。第四个方面规制了用工单位必须履行的义务,就是要确保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各项权益得到落实,核心体现在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包括福利、保障、发展机会、广义薪酬的概念,这也是世界各国对派遣的用工形式的一种普遍规范。还有一个就是对劳务派遣用工的岗位进行了限制,对目前大量使用派遣劳动者的单位是一个很要害的规则。派遣岗位一般在辅助性、临时性和替代性上,目的是通过《劳动合同法》的调整使劳务派遣只能成为劳动力市场的补充,既满足用工单位临时的需要,又满足劳动者的需要,所以限制在辅助性、临时性和替代性方面使用劳务派遣。

  最后还规定了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组织对劳动者权益保护方面的连带责任,一旦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派遣组织是法定的用人主体,但是用工单位也要承担责任。当然还有一些规定,双方都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这就解决了目前派遣组织两头收费的做法,有的只是一个中介机构。

[本文共有 2 页,当前是第 1 页] <<上一页 下一页>>

文章页数:[1] [2] 

法易通咨询流程:
注册会员
相关主题
  • 无固定期限合同问题
  • 劳动合同法重点法条解读
  • 劳动合同法:制度改进与创新
  • 关于实施劳动合同法专项服务方案
  • 法律建议书——《劳动合同法》重点条文解读
  • 法律社区
    法律咨询
     
    版权申明:除部分特别声明不要转载,或者授权本站独家发布的文章外,大家可以自由转载本站的原创文章,但原作者和来自本站的链接必须保留,文章版权归本站和作者共有。
    转载要求:转载之图片、文件,链接请不要盗链到本站。
    特别注意:本站所有转载文章言论不代表本站观点,如需使用,请与原作者联系,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发表评论 打印 刷新 返回顶部 关闭

    网名:
    关于我们 | 网站地图 | 合作发展 | 广告服务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Copyright © 2003-2008 www.fayitong.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法易通 | 重庆律师在线 | 律政房产 | 法律社区
    [ ]